新疆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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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11:01 乌鲁木齐晚报 |
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伤残人员(含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据自治区民政厅优抚安置处处长潘哲介绍,伤残人员的残疾等级由原来的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乙级、三等甲级、乙级套改为一、三、五、六、七、八级。今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一至十级伤残等级,残疾抚恤标准按国家标准(民发犤2005犦52号)执行。居住在城镇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每年分别为4200元、3900元、360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每人每月提高5元,每年分别为2640元、2580元、252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年分别为9600元、8640元、2880元。:(责任编辑:高毅写信) 作者:杨英春 (来源:疆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