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报复纵火残害办案民警 郭新顺被执行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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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12:49 法制日报 |
本网讯 张娅记者台建林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8月12日上午,恶意报复、纵火残害办案民警的罪犯郭新顺在宝鸡市被执行枪决。 郭新顺曾因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判处有期徒刑。1998年5月,郭新顺因再次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郭为此对办案的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民警韩建新怀恨在心。2004年5月,郭新顺得知韩建新因病在宝鸡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便数次到韩住 的病房,向韩勒索“赔偿”费,均遭拒绝。当月15日上午10时许,郭新顺携带事先备好的斧头和用大可乐瓶盛着的汽油,再次来到韩的病房,将汽油泼洒在正躺在床上输液的韩建新身上并点燃。经法医鉴定,韩建新受烧伤面积达41%,属重伤并构成三级伤残。 郭新顺后向公安机关投案。法院审理认为,郭新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其归案后对故意杀人的基本事实和关键情节拒不供述,自首情节不成立。郭虽杀人未遂,但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不予从轻处罚。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郭新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郭新顺上诉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