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法院新规严防假破产 十类企业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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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12:50 法制日报 |
本网武汉8月16日电 周刚 涂莉记者胡新桥借企业破产之机,搞“脱壳经营”、“假破产,真逃债”,这种情况损害了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昨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规范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十类企业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这十类企业是:债务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领取了法人执照,但未投入注册资金 ,或投入的注册资金未达到法定最低数额,被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恶意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借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或到期贷款偿还义务未履行的;外贸企业未按规定审批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或审批不同意破产的;未纳入计划内实施依法破产的企业,未提交职工安置方案或政府部门未落实职工安置费的;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其最大债权人金融机构未签署意见的;企业负债超过5000万元,职工500人以上未按规定向省高院办理审批手续,企业债务5000万元以下,职工不超过500人未向市法院办理审查批准手续的;涉外、涉港澳台企业未报请市法院审查、省高院批准同意的。据了解,武汉市两级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加,国有资产流失及损害债权人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破产企业职工和债权人反响强烈。 武汉新出台的《意见》共24条,从法律与政策的适用、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变现、破产费用与案件诉讼费、审判监督等5个方面对破产案件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