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新规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12:50 法制日报 |
补偿费不到位有权拒绝交地 本网北京8月16日讯记者蔡岩红《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据悉,江苏省以法规的形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的作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这是记者今天从农业部获悉的。 该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放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二是政府出资足额及时转入社会统筹账户。不参保人员只能一次性提取安置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且不能享受政府出资部分,也不享受适时调整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 办法规定,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责任编辑:秦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