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司法部门对楼花转让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13:40 海峡网-厦门晚报

  多起转让合同被法院判令解除

  本报讯 (廖桂金 陈锦刘学佳)想通过转让楼花赚钱今后行不通了,因为继市国土房产局对楼花转让开出禁令后,我市司法部门也开始对楼花转让说“不”了。记者昨日获悉,多起“楼花”转让合同被法院判令解除。

  过去,楼花转让相当常见,也成为一些炒房者投机的重要方式。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楼花转让进行明确规定,致使交易无规可循,买卖双方经常为此产生争执。近日,市国土房产局发布《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严禁违法违规销售商品房的通告》。《通告》禁止“楼花转让”,即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土地房屋权证之前,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

  胡先生与侯先生夫妻之间的楼花转让发生在通告发布之前。2004年7月9日,胡先生购买了家家海景花园的一套预售商品房,总金额为536756元。两个月后,胡先生即通过中介公司,将楼花转让给侯先生夫妻,转让价为609756元,差价达7.3万元。后来,因按揭手续及开发商手续不全等原因,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未予受理这起楼花转让,侯先生夫妻自然也不愿再将准备好的首期款支付给胡先生,胡先生因此不同意卖房也不继续办理有关手续,双方打起了官司。

  法院说,其实双方都有意要履行合同,而最终楼花无法转让双方都有责任。如今,有关部门已明令禁止楼花转让,法院自然不可能再支持;另外,从公平角度,双方之间有关楼花转让的协议也应予以解除。

  (厦门晚报)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