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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电子眼应从自发走向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14:37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沸腾

  “随时被领导监视着,感觉很压抑、很不爽!”因不满公司在员工办公区内安装电子眼,四川瑞登通讯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员工通过匿名方式,辗转向管理层传话,希望拆除天花板上的8只电子眼,但被以防盗为由拒绝。有员工因此萌生了辞职的念头(昨日《成都商报》)。

  在公共场合安装电子眼,已经引发了许多的矛盾。公民认为这是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而单位认为这是为了防盗和集体利益。近年来,安装电子眼是自发的,目前还没有法规的规范,所以双方各执一词,谁也说服不了谁。

  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人的人身权肯定要优先于人的财产权。根据现阶段的国情,应该把公民的人身权放在比财产权优先的地位来加以保护。

  一些单位出于防盗的目的,在公共场合安装电子眼,其愿望是好的,客观上也能够起到一些作用。但是,这些单位把财产权置于人身权之上,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同时,这些单位也用保护公共权利的幌子,掩盖了侵犯个人权利的实质。这一点带着一些“欺骗性”,让一部分人无所适从。

  如果借着保护公共权利的幌子,那么安装电子眼的地方就数不胜数。医院的注射室有偷盗,公共厕所里有抢劫,那么这些地方都需要安装电子眼了。在公共浴室里,人们都光着身子洗澡,衣服等物品都放在另一边,那么浴室里就更需要安装电子眼了。家里也有盗窃、抢劫和杀人等案件发生,那么,公安局也需要在每个家庭都安装电子眼了。这显然是既不合理,更不合法的。

  在公共场合随便安装电子眼虽然没有道理,但是,目前确实没有成文的规范,所以,又拿不出很“硬”的东西来进行制止。这就急切地需要拿出国家的规范来。如果能够尽快制定法律,当然最好。如果没有法律,有一个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也好。如果这些都不能及时出台,那么,拿出一个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也可以。

  在公共场合随意安装电子眼,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再也不能泛滥下去了。法规稍微滞后于生活是正常现象,但是,如果太滞后而造成新的社会问题,就不正常了。在技术迅速进步的今天,国家各级职能机关应该密切研究新情况,及时制定新措施,不断解决新问题。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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