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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责任不容回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14:44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王挺

  宁波晚报讯 公路上有散落的电缆线和钢索,有车辆经过时翻了。受害驾驶员该找电缆线和钢索的主管单位、还是找公路主管部门问责?

  事故回放

  去年4月21日中午12时25分左右,奉化莼湖沈先生驾驶小货车经过61省道江北慈城镇新联村住宅工地附近的公路时,看到地上有电缆线和钢索。但他急于通过,不想车辆轮轴被电缆线和钢索缠绕,车辆发生颠覆。他和乘车人潘女士一起受伤,车辆也受损。沈先生向乘车人潘女士赔出3600多元,他自己的伤经鉴定构成拾级伤残,车损估价鉴定为7099元。

  索赔理由

  沈先生得知地上那些电缆线和钢索是慈城广电站的。他认为广电站管理不善,应对他和乘车人遭受的损害负直接责任。他还认为江北区公路管理段对所管辖公路的安全畅通是负有管理职责的,对事故发生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他起诉两单位,要求赔偿车辆损失、施救费、拖车费、评估费、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给乘车人的赔款等合计7.6万元。

  争议观点

  广电站对沈先生遭遇交通事故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沈先生自己在驾车过程中没看清路面情况造成电缆电线卷进轮轴引发事故,应自负一定责任。广电站同时表示,对事发路段那些电缆电线的脱落没有任何主观故意,也没接到关于电缆电线脱落的报告,愿意作为意外事故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公路段认为,事故并非所管辖公路或公路附属设施本身存在缺陷引起,对这起事故的发生他们不存在管理瑕疵,对沈先生遭受的损害不存在任何主观或客观上的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定论

  江北法院认为,沈先生发现地上有电缆线和钢索理应避让,疏忽大意造成翻车,车损人伤,应该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公路段是法律规定的路政管理职能部门,应对所管辖公路负有保障安全和畅通的义务,对本起事故虽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没及时清理管辖公路上的障碍物,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瑕疵,应承担一定责任;广电站是造成事故的电缆线和钢索所有人,对电缆线和钢索负有维护并确保安全的义务,没及时对脱落的电缆线和钢索修复,属于管理瑕疵,应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判令广电站赔偿沈先生各项损失的70%计4万余元,另赔精神抚慰金2000元,公路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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