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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雇的准妈妈发誓较真讨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15:14 武汉晚报

  本报讯(见习记者刘晓宁通讯员陈和)因为怀孕被公司解雇,准妈妈“不依不饶”,决定讨个说法。昨日,打工妹小黎(化名)向记者讲述了她的遭遇。

  小黎是沙市人,去年8月开始在武昌某汽车装饰公司打工。今年6月因为怀孕,小黎向公司请假半个月,但是因为身体不适,超期了4天。等她再去上班时,经理通知她已经被解雇了。

  小黎无奈只好聘请了律师。当律师找到经理时,他却说因为“小黎试用期不合格”,才将其解雇。但小黎说半年的试用期早已过了。法律专家称:由于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不想承担由于女职工怀孕期应享有的福利和保障,故而频频出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应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小黎说:“解雇我可以,但必须赔偿损失。否则只有法庭上见。”(来源: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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