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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配套政策下月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15:43 龙虎网

  【龙虎网讯】昨天,江苏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联合召集全省二级以上医院财务负责人和物价员等有关人员,举办医疗服务价格培训班,以确保我省各地从9月1日起正确执行新的《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配套政策。

  医疗服务价格有涨有跌

  据介绍,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医院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的规定要求,在开展医疗服务成本调查测算,统一归并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以及组织实施价格听证的基础上,确定对接国家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共3916项,制定形成新的《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规范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其中: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手术、麻醉类、护理类和反映医疗技术进步的经血管介入诊疗类价格标准;降低过高的磁共振扫描、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特殊检查等大型设备检查项目标准;放开部分带有医学美容性质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其他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衔接我省现行价格水平及邻省水平。

  不同级别医院收费有别

  改进医疗服务价格定价形式和管理办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逐步分类实行政府指导价。为引入竞争机制,拉开差价档次,对手术麻醉类和护理类项目,实行分类(三级医院执行三类医院标准,二级医院执行二类医院标准,一级医院执行一类医院标准),分地区即苏南(宁、镇、苏、锡、常)、苏中(通、扬、泰)、苏北(徐、淮、盐、连、宿)制定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各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医疗技术水平、市场供求、卫生资源利用等因素在15%范围内自行确定上下浮动幅度。乡镇、社区医疗机构的基准价格,由当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按不高于一类医院的原则确定,并允许医疗机构在1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部分大型设备检查项目分别列出三类医院的基准收费标准,允许医疗机构在15%幅度范围内上下浮动。

  医疗机构护理收费有新规

  记者昨日获悉,我省近日出台了《江苏省医疗机构护理收费规范(试行)》,该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该规范从今年9月1日起执行。

  护理价格调整要开听证会

  该规范涉及的护理收费项目包括:重症监护、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特殊疾病护理、新生儿护理、新生儿特殊护理、精神病护理、气管切开护理、吸痰护理、造瘘护理、动静脉置管护理等共计13项。护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护理收费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制定和调整护理收费,应依据护理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群众承受能力以及政府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并通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护理计时有详细规定

  重症监护、特级护理以“小时”为计价单位。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一、二、三级护理、特殊疾病护理、新生儿护理、精神病护理、气管切开护理,以“日”为计价单位。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吸痰护理、造瘘护理、动静脉置管护理、新生儿特殊护理,以“次”为计价单位。护理费的计收,以“日”为计价单位的护理费项目,按计入不计出的办法,即病人住院当天计算,出院当天不计算。以“小时”或“次”为计价单位的护理费项目,按实际发生护理服务(护理记录)的数量计收。实施重症监护和特级护理后,其涉及的气管切开护理、吸痰护理、造瘘护理、动静脉置管护理等,不再另行收费。病人接受重症监护、特级护理,一、二级护理及特殊疾病护理后,医疗机构应负责或协助病人进食、服药、翻身、大小便等生活护理,保持病人或指导病人做到“六洁”。医疗机构应将各项护理内容与要求、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全面公示于收费场所、病区等显著位置,切实增强群众的知情权。医疗机构应实行护理收费明细清单和病人投诉处理等制度。医疗机构不得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和分解收费。

  病房床位按新等级收费

  记者昨日获悉,近日我省出台《江苏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收费管理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执行。

  分类管理、分别定价

  医疗机构的病房床位(经批准的特需病房除外)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医疗机构核定的开放病房床位包括普通病房床位、层流洁净病房床位、监护病房床位、特殊防护病房床位、急诊观察床位、特需病房床位等。其中普通病房床位按配置设施和服务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五等病床。三级医疗机构不得低于20%,二级医疗机构不得低于40%,一级医疗机构不得低于60%。精神病床、烧伤病床、儿童病床、新生儿病床、母婴同室病床和干部病床比照同等级普通病房床位管理。

  特需病房床位不超10

  %医疗机构在设置相应普通病房、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前提下,为满足部分患者住院期间的特殊消费需求,可以设置少量的特需病房。特需病房应按高于基本医疗规定要求配备医护人员等。特需病房应由患者自愿选择使用。特需病房床位费不属于基本医疗范畴,不享受国家规定的报销标准。

  特需病房床位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医院核定总床位数的10%。少数确属供需矛盾突出、床位使用率高的医院,经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可再增设不超过核定总床位5%的特需病房床位。

  计算床位费计入不计出

  病房床位费计算,一律按计入不计出的办法,即入院当天计算床位费,出院当天不计算床位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经审批核定的病房床位比例及各类病房床位的价格标准,切实加强病房床位的服务和收费管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分解、重复收费;不得自行变更病房床位比例、减少服务设备设施、降低服务质量。

  特殊医用材料购进最多加价5%

  记者昨日了解到,根据《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医疗救治、使用特殊医用材料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应遵守该办法。

  4种情形不另收特殊材料费

  特殊医用材料可在基本治疗项目价格之外另行收费。医疗机构应按该办法制定另行收取的特殊医用材料价格。具有下列情形的,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特殊医用材料费用:使用已纳入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和未纳入《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的特殊医用材料;未经国家或省级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生产、销售的特殊医用材料;使用前未将品种质量、性能、价格及个人支付比例等事项告之患者,供患者自愿选择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销售、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

  购进价格加价不能超过5%

  对列入品种管理目录的特殊医用材料,实行差率和差额“双控”的办法。即由医疗机构按实际购进价格顺加最高不超过5%的差率作价,单件材料的加价金额不得超过100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医用材料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市民对此有喜有忧

  对于我省9月1日起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昨日,记者在医院对一些市民进行了采访,他们却是有喜有忧:医院会不会转换名目达到“以药养医”,让降价部分名存实亡?而医生、专家们也认为,不降低医疗耗材,根本不可能真正让老百姓得到实惠。

  一名退休的医务人员也介绍,不管医院大小、检查时间间隔长短,患者到一个新医院时,面对患者拿来的检查片或是检查结果,医生完全可以“假如检查结果不准,出了医疗事故怎么办”为由,要患者重新做检查。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务人员介绍,目前治疗冠心病最好的方法就是介入治疗,用心导管技术在血管狭窄处植入支架。血管支架主要依赖进口,进口到国内大约要6000元人民币;到了中间商手里变为9000多元。多次转手后,有的病人使用一个支架就要花费将近2万元。他还说,医疗器械的利润空间远远大于药品。他认为,最近有关整治药品虚高价格的呼声不断,这的确是降低病人医疗费用的重要渠道;但长期以来,医疗耗材和医疗器械导致的医疗“高消费”却一直被有关部门忽视,要让老百姓看得起病,必须要整治医疗耗材和医疗器械的暴利空间。(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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