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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骚扰”性质虽恶劣 “不公开”无法判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18:00 新民晚报

  法官感言:被告应受“道德法庭”谴责

  因手机短信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但为此走上公堂的却比较少见。静安区法院日前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李先生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信骚扰”者告上法庭。“信骚扰”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法院最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请。法官认为,被告应该受到的是“道德法庭”的审判。

  病妻惹来“信骚扰”

  据原告李先生称,其妻患有精神疾病,2002年从黑龙江离家出走,在上海某舞厅结识了被告、独身的顾立(化名),回到黑龙江后,妻子将搭识顾立的经过等全部告诉了丈夫。

  2004年11月,李妻再次离家外出。当月10日到2005年1月22日,李先生开始接到顾立发来的手机谩骂短信,其中有“无赖”“癞皮狗”等等,甚至还骂到了李的亲属头上。

  李先生实在气不过,一纸诉状把顾立告上法庭,诉顾立以手机信息散布极为下流的内容,给自己及家人造成精神损害,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淫秽短信并未公开

  法庭上,李先生将手机上出现的诽谤、侮辱、谩骂文字摄录下来作为呈堂证据。被告顾立对此却另有说法。他承认与李妻相识,但表示两人无不正当关系。称是李先生夫妻有矛盾,一直打电话骚扰他,他发短信是反击,并未侵害对方名誉。顾还提交通话清单,证明李先骚扰了他。

  法院根据各种证据认为,被告发手机短信侮辱谩骂原告,但并未在公开场合侵犯原告名誉,也没有公然散布不利原告的言辞,无法证明其发短信行为使原告的社会认可度下降,因此不符合法律意义上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条款,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为恶劣应受谴责

  主审法官胡智明说,根据目前证据,顾在手机短信中不但侮辱谩骂原告,还使用了不少淫秽文字,言辞间更涉及原告至亲,性质恶劣,但未对李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涉及信息也未公开,因此不构成名誉侵权。顾的行为有违我国传统伦理和社会公德,应受“道德法庭”的谴责。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本报记者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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