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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判决书成为司法改革的书面“显示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01:59 东方早报

  裁判文书改革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一大亮点。据《法制日报》8月16日报道,千案一面的判决书正在变脸,加强分析论证、判决注重说理、公开裁判理由成为裁判文书的改革趋势。不久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中,写进了合议庭的两种不同意见,引起司法界一阵不小的震动,也再次引发了对裁判文书改革的讨论。据悉,北京市一中院是继2001年广州海事法院和2002年上海市二中院实行“判决书公布少数意见”之后,国内第三家在判决中引入此项制度的法院。

  当前,裁判文书的主要改革形式就是合议庭不同意见写进判决书(把合议庭的分歧写进判决书,最后判案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加入法官后语(承办案件的法官在民事判决书的后面附加说明一些与案件相关的建议、说明或评论),当事人与法官共同书写民事判决书(当事人负责撰写“诉称”与“辩称”的内容,法官负责撰写“法院查明的事实”、“适用法律的理由”以及“判决主文”部分),法律条文后附(将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和其他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作为附件附加在裁判文书之后)。

  从一定意义上讲,庭审只是为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提供了一个以诉讼程序为背景的平台式空间,而对案件审理具有决定性的“适用法律”作出裁决这一重要环节,往往是在庭审之外进行的且以裁判文书这一文本为表征。因而,法官的真功夫往往下在庭外,亦即制作一份说理透彻、论证严谨、认定事实清楚且适用法律准确的高质量裁判文书才是检验法官水平的重要标准。裁判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审判“产品”的文本形式。法院依凭审判权这一公权力作出的司法裁决显然属于具有共享性的“公共物品”的范畴,公民有权利知晓、了解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决,也有权利对裁判文书进行品头论足。

  公开裁判文书对于推进裁判文书的改革和提升裁判文书的质量具有潜在的积极意义,同时也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创造了条件。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法院的司法裁决往往可以成为具有拘束力的判例,某些著名法官制作的判决书往往就是旁征博引、法理气息浓郁的高水平论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书甚至一直成为法学新观点的重要来源。

  相比之下,中国法院的裁判文书公文味有余而法理气息淡薄,裁判文书不说理是中国式裁判文书的一大通玻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形象。削弱了法院判决的公信力。

  这种不讲理的裁判文书遮蔽的是法理的缺席,不对裁判理由进行充分的阐释和说明就径直作出裁决无疑有司法专断之嫌。因此,以强化“说理”为重要内容的裁判文书改革势在必行,由公文型裁判文书向法理型裁判文书的转变势在必行。

  裁判文书改革其实也可能成为一种法官职业团体潜在的激励机制,进而可以为学者型法官阶层的崛起和涌现创造契机。裁判文书的出色与否往往关涉到有关审判人员的荣辱,从而有力鞭策法官下功夫钻研业务和提高理论素养,并树立“善待裁判文书”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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