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追偿制度如何有效实施(新世纪论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02:18 人民网-华东新闻

  追偿制度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得到有效实施,必须有相对完备的内容和较为完善的执行体系

  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追偿制度执行规范,是保证追偿制度有效实施的基本前提,也是最有效的途径

  话题背景:

  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国家赔偿追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江苏省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国家赔偿的,实施追偿程序,追究办案人员的经济责任有了更加详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24条对刑事赔偿作出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但实施10年来,全国多数地方的相关机关在执行国家赔偿后,由于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的追偿往往停留在书面上。江苏省这一《规定》的出台,无疑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游伟:上海市政协委员、华东政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新规定重在落实

  笔者:江苏省高院出台的这一《规定》为什么会引起广泛的关注?

  游伟:《规定》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是十分正常的现象,因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建立10多年来,虽然在法律层面上设立了追偿制度,作为国家赔偿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和程序的规定,使得追偿制度形同虚设。所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此次在相关规定中对本系统内如何落实追偿制度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自然引人注目。

  总体而言,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中的追偿制度,是有积极意义的。

  笔者:既然这一《规定》是落实性质的,那么我国现行的其他法律规范中对“个人追偿”是如何规定的呢?

  游伟:我国在1995年以《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为标志,开始建立国家赔偿制度。追偿制度其实是国家赔偿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当时的《国家赔偿法》除了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义务外,还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就是我们现在所称的追偿制度。

  程序设计必不可少

  笔者:据江苏省高院介绍,江苏省法院系统在这10年间,有案可查的对责任人的追偿案例只有1起。这说明了什么?

  游伟:法律制度要得到有效实施,必须有相对完备的内容和一个较为完善的执行体系,一个原则性规定不能根本解决问题。所以,仅有原则,没有具体操作规程,任何法律,在任何地方,都很难执行。当然,这种规程的形成不是一夕之功,需要各个地方不断地摸索,最终形成相对完备的程序。

  记者:追偿原则与执行之间的“真空地带”如何才能得到弥补?

  游伟:我想,这种状况也是由特定的历史条件决定的。一方面,在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初创阶段,制度设计不可能面面俱到;另一方面,当时立法的主旨是国家如何对外承担赔偿责任,追偿制度并不是重点。这就更需要我们现在对它作进一步的探讨,不断完善它。

  要弥补这一不足,首先涉及谁有权力制订这一法律的问题。追偿制度是《国家赔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追偿的法律规定应该由谁来制订?这涉及立法权限和司法权力的关系。我认为,作为一项法律的基本内容,追偿制度也应该由制订《国家赔偿法》的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制订。所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客观上有积极意义,但是不是存在“越权”行事的问题,也值得关注。

  法官要有大局意识

  笔者:有一部分法官认为,江苏省高院的这一规定过于苛刻,会使司法活动畏首畏尾,对此,您怎么看?

  游伟:追偿制度是一种国家责任前提之下的个人责任制度,从本质上讲,它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具有正向推动和促进作用。追偿制度要遏制的是故意滥用职权和有严重过失的职务违法行为。从《国家赔偿法》所设定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追偿的条件来看,标准还是比较严格的,当国家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对那些出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而造成后果的国家工作人员,将依法予以追偿。

  其实,“故意”违法的裁判者在司法实践中数量极少,而“重大过失”又与一般工作失误存在重大差别,尤其是在“多因一果”的状态下,判断某一个国家工作人员有“重大过失”并与错误裁判有直接因果关系也不太容易。所以,追偿制度的全面实施,不会对我国正常的司法活动带来不利影响,它会进一步提升广大司法工作者的大局意识、证据意识和责任意识,真正做到依法司法、公正执法。

  操作性与权威性的统一

  笔者:追偿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会有哪些不顺畅的地方?

  游伟:其他国家在实施国家赔偿制度初期也会面临诸多问题,我国也不会例外,任何法律制度在实践中都会经历或多或少的曲折过程。

  首先是观念问题,尽管10年前就规定了国家赔偿的个人追偿制度,但并没有有效实行,这就使得个人责任意识比较淡化,一经实施,必然面临观念阻力甚至短期内的“行动抗拒”。其次是制度设计问题,由于目前追偿制度的具体操作规程是地方化或部门性的,因此在具体运作中,在执行标准的科学性、平衡度和力度等方面会存在争议,从而影响规范的实施。另外,作为国家赔偿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追偿制度,具体的实施程序规范如果由各级地方司法机关个别、分散地加以规定,统一性和法律效力也是一个问题。

  笔者:针对这些问题,如何找到有效的解决途径?

  游伟:追偿制度对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工作责任感、理清权责关系和防止权力滥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部分,除了具体实施之前的充分准备和加大宣传力度外,追偿制度的具体实施规范应当由国家统一制定。这样,不仅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而不是局部地区或者部门)推进追偿制度的实施,保持执法的权威性,而且可以建立相对统一的实施标准、执行机构和追偿程序等,有利于保证这一重要国家制度的统一实施和监督。因此,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追偿制度执行规范,是保证追偿制度有效实施的基本前提,也是最有效的途径。

  《华东新闻》 (2005年08月18日 第三版)

  作者:裴现梅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