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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英语四级找"枪手"被开除 4大学生输"作弊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02:29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记者蔡艳荣通讯员张丽、李文华

  核心提示

  石家庄铁道学院4名大三学生在英语四级考试时找人替考,最终被学校开除学籍。4名学生认为学校的处分过于严重,遂将学校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

并责令学校限期作出公正恰当的处分。8月16日,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4名学生请求法院对学校作出的处分进行司法审查没有法律依据,此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遂对此案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1找枪手替考被开除

  小江、小风、小辉、小军(均为化名)曾是石家庄市铁道学院下属一个二级学院的大三学生。2004年6月19日是全国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的日子,小江、小风、小辉、小军感到自身英语学习很差,害怕通不过英语四级考试,毕业时拿不到学位证。情急之下,他们想出了找人替考的办法。他们找到制造假证的商贩,办了假的相关证件。结果他们的行为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二级学院对他们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分。

  四人诉称,他们对处分决定不服,向校方提出了复核申请,结果是维持原处分决定。四人又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教育厅审查认为,4名学生2001年入二级学院学习,石家庄铁道学院对4名学生有学籍管理权和处分权,其下属的二级学院不具有处分学生的主体资格。于是,教育厅作出撤销二级学院作出的处分的决定。

  2自认处分太重起诉校方

  二级学院的处分决定被撤销后,石家庄铁道学院认为4名学生不仅考试作弊还伪造了证件,情节非常恶劣。2005年3月9日,石家庄铁道学院对4名学生作出了与二级学院相同的处分决定:开除学籍。4名学生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石家庄铁道学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

  4名学生的理由是:首先,伪造证件的不是他们,是造假证的犯罪分子,所以学校把伪造证件认定为情节恶劣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其次,他们认为学校作出的处分依据的是该校《学籍管理规定》第24条,此条款所适用的处分情形和种类远远超出了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处分条款和《河北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管理规定》相关处分条款的规定。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过严过泛,与上位法不一致,属于自行设定了没有法律依据的开除学籍的适用条件,违反了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立法原则。

  4名学生认为他们的作弊行为理应受到相应处分,但学校作出的处分过于严重,直接剥夺他们的受教育权。况且,他们已经认错了,《河北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管理规定》里明确规定了“对确有悔改表现的,学校应酌情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他们觉得学校在作出处分前,没有给他们申辩和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没有给他们申辩的机会,他们一直没见到处分决定的原件,学校的作法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里“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的规定不符。他们请求法院撤销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并责令学校限期作出公正、恰当的处分。

  3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学校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是大学自治的重要内容,学校享有对学生的管理权、奖励权和惩戒权,学生有服从的义务,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这种不对等性是保证学校管理、实现教育目的之必须。根据我国《教育法》“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规定,4名学生因为学校的处分行为,虽然改变了学生身份,受教育机会被侵害,但学校没有侵害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4名学生请求法院对学校作出的处分进行司法审查没有法律依据,此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

  8月16日,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该案的主审法官向记者介绍说,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是一些具体的行政行为。学校对学生的奖惩是对学生的管理,“4名学生就学校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不服”,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而且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并不审查其合理性。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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