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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需靠“避籍”保证令人不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03:56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8月16日,为避免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老乡法官”对“老乡疑犯”进行照顾等不公平行为,河南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河南省率先实施了审案“避籍制度”,该制度规定:全市法院系统审判人员不得参与自己籍贯地各类案件的审理(8月17日《大河报》)。

  据介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此制度,是“为确保案件质量,减少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审理本人籍贯所在地案件时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但此目的能否达到,却很令人怀

疑。

  尽管审判人员参与籍贯地案件的审理被禁止,但如果其中有人愿意为籍贯地案件一方舞弊的话,他完全可通过“疏通”案件的直接审理者来达到目的——或直接授意其作出有利于托付者的裁决,或将主审法官介绍给“老乡”,让他们自己去私下“勾兑”。也就是说,这样一种审案“避籍制度”,存在明显的作弊漏洞。

  更需看到的是,即便假定“避籍制度”卓有实效,那也无从保证法官对其他案件审理的公正。对于一名法官来说,涉及籍贯所在地的案件毕竟只占一小部分,即便被禁止参与对这部分案件的审理,他也还将面临大量的非籍贯地案件。也就是说,所谓“避籍制度”根本无法制约已“避籍”的案件的审理,因而其对于司法公正的实质性意义非常有限。

  据介绍,焦作法院系统专门编制了审判人员籍贯登记表,以便于立案庭在确定承办人时履行“避籍制度”。但问题在于,尽管籍贯划分“在中院细化到县(区)级别,基层法院细化到乡(办事处)级别”,但这依然无法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即在一个市或地区,尤其是在一个县范围内,由于法院主管案件的地域之小,所以无论怎样“避籍”,法官所面对的其实都是“熟人社会”,其中的任何人都是“广义上的老乡”,因而即便施行“避籍制度”,要被案件当事人拉上关系也非常容易。施行审理“避籍制度”无非是防止“老乡”与法官“串通”,但在几乎“都是老乡”的情形下,这种制度无疑也就失去了其实质性意义。

  司法公正竟然需要依靠“避籍”来保证,更令人感到不解。

  审案“避籍制度”的施行本身就表明,有些法官对于法律的信仰已到非常危急的地步。法官必须拥有对于法律的高度虔敬,这样一种虔敬应该足以抵挡“老乡”对于他们的拉拢与诱惑。也就是说,对于一个敬重法律的法官来说,“老乡”这样一种关系的存在根本就不至于能对其公正司法构成威胁。

  司法公正需靠“避籍”来保证,也是监督制度缺乏的明证。如果法官在被授予独立审判权的同时,也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法官舞弊将被问责,直至被剥夺审判权与法官资格;如果法官在担当司法审判重任时,能受到法律监督机关与人大的有效监督,所谓审案“避籍制度”根本就没有“郑重其事”提出与施行的必要。或许正是根本监督制度的缺失,才使得审案“避籍”“不自量力”地承担起“保障司法公正”的重任。这无疑是一种讽刺,也更是一种悲哀!

  魏文彪责任编辑:任远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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