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卖掉我的3150万股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股东状告民生银行讨要3150万股权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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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03:57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记者赵珊彭泓源实习生王琴 本报郑州讯“我贷款是用土地使用权做抵押,股权并不是抵押品,为什么要卖掉我的3150万股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上,原告范梦强激动地发问。昨日上午,法院开庭审理股东状告民生银行讨要3150万股权案。 范梦强是河南人,郑州梦达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梦达公司)董事长。据范梦强介绍,1995年,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生银行)成立之初,梦达公司以3150万元购买了民生银行3150万股,成为原始发起人股东之一。1998年9月2日,梦达公司和民生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梦达公司以1119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做抵押,贷款4300万元,期限为一年。但两个月后,民生银行以梦达公司改变贷款用途为由,将其起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提前还贷。 当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调解,但2000年年初,范却惊闻,民生银行竟然将自己的3150万股权全部出售给他人。在随后的几年中,范因其他纠纷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最近才脱身。今年4月6日,他来到国家工商总局查询,发现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梦达公司仍是民生银行股东,也就是说那3150万股权仍归梦达公司。于是,5月24日,梦达公司将民生银行告上法庭,要求民生银行停止侵权;返还梦达公司所持有的3150万原始股,以及2000年至2004年五年度的现金分红2512.37936万元及相应利息276.3332万元;恢复梦达公司所持有的3150万原始股股权项下其他一切权益。 当日,在被告民生银行的答辩意见中,其并未回答范的疑问,即为什么卖的不是土地使用权而是股权?而是提出,3150万股权的变卖并过户,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所采取的执行措施而作出的裁定,所得款项一部分用于清偿梦达公司所欠民生银行的全部贷款本息以及诉讼费用,其他的划入了梦达公司指定账户。但范称,自己并没有收到法院的执行文书,并且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拿不出范收到执行文书的证明。 另外,被告指出,梦达公司原持有的民生银行股权已依法变更所有人,这些都经过了相关金融部门的审核确认,至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只是由于行政执法部门的要求不明确造成的。 昨日,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线索提供邹波王富强责任编辑:任远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