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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举措保市民吃得放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05:57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我市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办法对外公布并予以执行

  七举措保市民吃得放心

  本报记者李文生

  为了维护食品安全,让市民吃得放心,市工商局制定的《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办法》等七项措施,今天经市《政府公报》正式对外公布并予以执行。这些措施主要抓住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两个主体,紧扣购、销两个环节,明确有关措施和责任,其中包括:公示食品质量信息、配备食品质量监督员、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办法等等。

  1、不合格食品将在市场公示

  《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对市场食品质量巡查监管的情况在相应的市场公示栏上予以公示,超市、批发市场、商场和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用于公示、公布食品质量信息。

  公布的内容包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市场食品质量信息: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对食品经营者的表彰情况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该《办法》还要求,市场开办者应将场内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自行实施退市、召回的情况,如实对外公布。市场开办者应如实记录并保存市场内的公示信息,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

  2、超市应配食品质量监督员

  《深圳市场食品质量管理办法》规定,超市、批发市场、商场和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

  该《办法》明确了市场开办者的责任,要求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检测机构,并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加强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发现进场交易的食品有重大问题时应制止经营者继续销售,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合同,在合同中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处理、召回、退货等条款。

  对于食品经营者,该《办法》要求应当建立食品进货、销货台账。进货台账应记载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日期、品种、数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供货方名称、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销货台账应记载购货方名称、销售品种、数量、联系方式等情况。

  3、食品购销挂钩明确责任

  同时出台的《深圳市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办法》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该《办法》鼓励市场及场内经营者与供货方广泛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场场挂钩、户厂挂钩及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关系。对蔬菜、肉、禽类及其制品、豆制品、奶制品、水产品、米面制品、熟食品等,应当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办法。

  该《办法》规定,市场及场内经营者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关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合同,并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重复出现不合格食品时解除合同的条款。市场及场内经营者应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供货方情况和产品名录,报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需提供如下材料:供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品名、品种、规格、商标;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及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关票证。

  4、每周至少查一次食品质量

  《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巡查办法》规定,各级工商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市场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原则上每个星期不得少于一次。

  巡查的内容如下:检查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是否落实食品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包装食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包装食品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和厂址;包装食品的商标、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根据食品的特点和食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食品的生产日期和安全食用日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食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应有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语。

  5、食品进货要查有效证件

  《深圳市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办法》规定,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主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

  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的证明材料,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查验的内容如下:

  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语。

  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6、经营者应索取购货票证

  《深圳市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要求,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企业主体资格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至少核对一次。应索取的证件如下: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单位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的证明,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复印件。应索取的票证如下: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销售票据;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证明;国家强制认证食品的强制性认证证书。

  经营者在采购下列食品时,必须索取有关证明食品质量及来源的票证:

  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粮食、蔬菜、水果、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米制品、奶制品、豆制品、熟食品:检验食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进货票据;

  进口食品:查验检验检疫及合法来源等有效证明。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市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的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进入挂钩的市场销售。

  7、食品退出市场有规定

  《深圳市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市场开办者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订立经营者食品质量保证及不合格食品自动退市条款。经营者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商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订立供货方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条款。

  该《办法》还要求,市场开办者发现下述不合格食品应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积极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的相关工作: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伪造产地标识,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无产地标识、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等。

  作者:本报记者李文生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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