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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原产日韩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06:55 光明网-光明日报

  记者董山峰

  本报北京8月17日电(记者董山峰)

  商务部新闻办公室今天透露,商务部已发出2005年第48号公告,公布了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存在倾销,国

内相关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该产品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

  本次调查是应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进行的。于2004年11月12日立案,正常情况下本次反倾销调查应在一年内结束,如情况特殊可延长半年时间。根据初裁决定,自2005年8月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25%-144%)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被调查产品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是一种食品添加剂,用于味精、鸡精、酱油等调味品中以提高鲜度,具有在食品中添加少许即明显增强滋味,使食物原有的鲜味和香味得到明显改善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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