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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不得发布广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06:55 光明网-光明日报

  易明

  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使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与审批得到进一步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这一《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

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3年。

  根据《办法》所作规定,市场上已有供应的药品、中药注射剂、中药和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都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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