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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禁令”约束法官办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07:31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通讯员 张娅 记者 尹超)在全省法院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省高院先后派出10个由院领导带队的调研组分赴10个地区进行专项调研,通过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评查案件、向群众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开门纳谏,征求各方面对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审判、执行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向全省法院提出“十条

禁止性规定”,特别是针对执行工作中不规范问题提出“六项禁令”,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十条禁止性规定严禁超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严禁除立案庭外其他业务庭室收取任何诉讼费用、私设“小金库”、“小账本”,违者免除责任庭室主要负责人职务,该责任法院院长到上级法院检讨责任;严禁违法受理或拒绝受理案件;严禁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值庭法警庭审时不按规定着装、吸烟、接打电话或迟到早退;严禁刑事案件超期羁押和民事、行政案件超审限;严禁收取诉讼、执行费用“打白条”;严禁办案中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同吃、同住、同行;严禁为当事人介绍律师或为律师介绍案件;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钱物、吃请及安排的娱乐活动;严禁泄露审判机密。

  规范执行的“六项禁令”严禁非执行机构、非执行人员承办执行案件;严禁消极执行;严禁违规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超标的查封;严禁对案外人异议不审查,不答复;严禁执行人员违反规定介入评估、拍卖;严禁借用或故意拖延发还执行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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