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官员代表”比例有利于真正民意表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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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09:26 南方都市报 |
来信/来论 广州市委办公厅就新越秀区、荔湾区和南沙区、萝岗区人大代表选举工作转发通知:除外来临时工可以参选外,代表中的党政领导干部人数不宜过多。(8月16日《南方都市报》) 可以说,广州市的这个规定,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步,无疑是对目前各地各级 人大代表组成结构日益“官员化”的明显“冲撞”。有目共睹的现状是:人大代表组成结构,除规定了党员、工人、农民、妇女、知识分子、党外人士等代表的比例之外,对于党政官员身份的人大代表比例,却并无具体规定。于是,即便在乡镇一级的人大主席团,村社干部也占了绝对的“高比例”;而愈是往“上”的人大代表组成结构,就愈是具有官员身份的代表居多。这样,与会代表在开会及闭会期间所表达的“民意”,便自会带上明显的“官意倾向”,而不能使真正的民意得以充分地表达。 不过,这个规定在概念上还相当模糊。比如,“不宜过多”之“多”,到底是多少,似乎应限定出确切的比例;再比如,在县(区)级人大代表中,什么级别的干部应视为“领导干部”,也该有一个比较具体的界限。否则,虽然官员身份的代表并不“过多”,但比例仍很大,或者把科级干部也当成基层群众代表“充数”,则真正的人民代表席位就将继续稀缺。 张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