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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姐”也有尊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09:26 南方都市报

  虚拟@现实之十年砍柴专栏

  曾有过“天使”之称的原国足门将安琦遇到大麻烦了,也许那天早晨他酒醒后,从南京鼓楼派出所走出来的时候,还不知道这麻烦有多大。大概以为被新闻界知道了,是件很没有面子的丑闻而已。现在该事件的主角“阿兰”已授权律师向安琦索赔,后者可能面对一系列指控。

  从安琦将“阿兰”带到酒店,到警察破门而入发现两人一丝不挂,此间究竟发生了什么?这是决定这一事件性质的关键。“阿兰”已经详细地叙述了两人相处的过程,而安琦以酒醉后记不清楚为由搪塞。我想,弄清楚这些并不复杂,有当事人的陈述,有“阿兰”离开夜总会和安琦去酒店前的相关证人,有“阿兰”打110报警的记录,等等。如果“阿兰”陈述属实,安琦的行为很可能构成强奸罪(未遂)和强制威胁妇女罪。若司法机关裁定此罪名成立,安琦要负的是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比“丑闻”严重多了。

  现在舆论有一种替安琦辩护的论调,就是说这个“阿兰”是个卖淫女,他们之间只是嫖客和妓女之间因交易发生矛盾,如“阿兰”提出1500元而安琦只愿掏800元,似乎构成强奸未遂有点牵强。“阿兰”为此谴责有媒体没经过调查就说她是“卖淫女”。

  “阿兰”是不是“卖淫女”,是否有过性交易行为,并不影响这一事件的定性。如果安琦确有用暴力胁迫阿兰与之发生性关系,他就涉嫌犯罪了。这和所胁迫的对象是谁没有关系。难道良家妇女不可胁迫,风尘女子就可以胁迫了?胁迫“卖淫女”就可以免责?

  在法律面前,安琦和“阿兰”是平等的。即使他们之前有过讨价还价的过程,但若“阿兰”对安琦提出的价格不满意,也就是说这笔“买卖”谈崩了,“交易”自动中止。安琦若还不允许人家离开酒店,而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强制人家和自己发生性关系,这事情的性质就变成了强奸未遂。衡量卖淫嫖娼和强奸的分野就在这里,看是否违背“小姐”的主观意愿。如果“小姐”自己愿意和其发生关系,不管给钱多少都只是卖淫行为,是治安管理条例管的事;若违背“小姐”意愿,就是强奸,该刑法来管了。中国古代像杜十娘、霍小玉这样爱上没钱的书生,愿意倒贴的青楼女子不少,这是人家乐意。如果花花太岁“霸王硬上弓”,在哪个朝代都是遭人谴责的行为。

  对一个人的道德评价如何,并不影响这个人该拥有的权利。就算是“小姐”,她也有人格尊严,她也有对客人说“yes”或者“no”的权利,她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圣经》记载,当众人拿石块要砸死一个妓女时,耶稣对他们说,你们当中有没有从未犯过错误的人?如果有,那就向她扔石头吧。这是古代圣贤用更高的道德和博大的悲悯心来说服被世俗道德左右的人们。这事要搁在今天的法治社会,就不劳圣人去费口舌了。一个妓女再淫荡,其他人也没有伤害她的权利。扔石块就是伤害无辜者,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处理“安琦门”这件事,关键要搞清楚安琦曾经做过什么,而不必问“阿兰”是做什么的。

  (作者系法制日报记者)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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