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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委文件能解土地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10:10 宁夏日报

  村委会“一女二嫁”

  高万虎的鸿翔饭店原本生意兴隆,而如今他的精力被一次又一次的官司拖垮了,饭店也显得萧条起来。

  1997年,中卫县宣和镇宣和村农民高万虎与村上签订了楼房租赁合同。高万虎以13.8

万元的价格,租下了村上一栋商品综合楼一楼两间和二楼15间营业房,租期为10年。楼房承租后,高万虎在一楼开了餐厅,二楼开了旅社。由于这栋综合楼位于卫宁公路路边,地处集镇中心,高万虎的鸿翔饭店开业后,生意越来越好。

  2001年,村委会决定将这栋综合楼公开竞价出售。通过竞价方式,高万虎以24万余元获得了此楼的部分产权。由于村委会此前已与他签订了为期10年的租赁合同,而此时村委会又违约售楼,为弥补此举给高万虎带来的损失,村委会将综合楼后320平方米价值6400元的空地,减去5000元后以1400元的价格转让给高万虎使用,并给其出具了证明和收款收据,但双方一直未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此后高万虎继续经营着自己的餐饮生意,但麻烦接着就来了。高万虎告诉记者,2003年11月,与他同时竞价获得综合楼另一部分产权的同村村民高万定,以村委会将楼后的空地转让给他为由,在空地上施工。由于高万定无合法施工手续,高万虎感到对方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高万定则认为自己是依法获得了这场空地的使用权的,两人就此上了法庭。官司一输到底

  庭审中,高万虎请求法院判令高万定停止施工,并将场地恢复原状。

  而高万定说,在2003年9月,宣和镇纪检委对宣和村转让综合楼后院土地一事做出处理,决定将这块地收回村上。随后他以5.5万余元的价格,依法承包了这块地50年的使用权。因此这块地已与高万虎无任何利害关系,所以不存在侵权问题。

  法院采信了高万定当庭提交的证据———宣和镇纪检委宣纪发[2003]4号文件,也就是纪检委对宣和村擅自转让综合楼后院土地的处理决定。判令驳回高万虎的诉讼请求。

  高万虎提出上诉后,此案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等诉讼程序后,最终仍以驳回上诉而结束。高万虎认为,他与村委会之间原本签了10年的租赁合同,由于村委会的违约而中断,又将已转让给他的空地承包给别人,他与高万定之间的纠纷应当由村委会负责。

  高万虎又将宣和村村委会告上了中卫市城区法院,要求确认他与村委会之间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履行协议并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村委会在庭辩中指出,村委会当初将综合楼出售给高万虎等3人,但楼后的空地属村委会使用,不属3个购房者任何一人。而且镇纪检委也已查明并做出了处理决定:空地收回村上。

  由此,今年4月29日,法院再次判决,驳回高万虎的起诉。个人行为还是集体研究结果

  采访中,记者见到了这份文件。这是宣和镇纪检委于2003年9月10日下发的处理决定。内容基本分为两大部分,即存在的问题和处理决定。

  第一部分列举了宣和村在转让空地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合法,即原村支书吴自福在未经村委会集体研究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的情况下,擅自出具证明,加盖村委会公章,转让给高万虎;土地面积不实。经丈量,这块地总面积应为362.5平方米,而村委会当初转让的面积却是320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太低,即每平方米转让价仅为20元;擅自核减5000元地皮费不合理。

  对此,这份文件中做出4项处理决定:1.宣和村擅自转让给高万虎的综合楼后院320平方米土地,收回村上,由村上集体使用;2.村上给高万虎出据的“土地转让费”收据作废,从原账面上退出,作无效处理,并退给高万虎交给村上的1400元;3.村上出具的转让“证明”,由村党支部收回,作无效处理;4.宣和村给高万虎出具土地收据上注明“因买楼竞标核减5000元”,因为不合理,所以不予核减。

  高万虎告诉记者,320平方米的面积是当时村上组织专人进行丈量的,收款是村上会计收的,这一切村委会成员都是明明白白的。记者找到早已离开村委会的吴自福。他说:“当时给高万虎转让那块空地,村委会专门召开会议讨论过,大家都没有提出反对意见。而且证明是村长写的,包括盖单、收款,村委会都是一直参与的,我从村委会出来了,怎么又说是我的个人行为呢?”

  时任宣和村村长、现任该村书记的王世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吴自福当初提出转让空地的各种条件,包括核减5000元,其他人当时的确没有提出任何不同意见。纪检委的决定是否合理?

  高万虎的代理律师说,纪检委属于党政机关,而不是裁判机构。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撤销,应当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法定职权。而镇纪检委的处理决定中,却明确“确认”高万虎与宣和村之间的建设用地转让行为无效。

  不难看出,宣和镇纪检委做出的这个处理决定,在整个事件的发展及一次又一次的官司中起了决定性作用。那么,纪检部门做出这样的决定是否合理呢?8月16日上午,记者为此采访了自治区纪检委有关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明确地解释说,纪检部门的职责,是对党的一级组织或者党员干部个人存在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查明后,只对这级党组织或党员干部个人进行纪律处分,而对其涉及的其他问题,属行政机关处理的就由其进行行政处理,属法律问题应当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本报记者王文革)新闻来源:新消息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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