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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排污不整改可封堵排放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10:10 南方日报

  《广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违规排污不整改可封堵排放口

  本报讯(记者/杜舜 刘静)近日,本报曾报道“怀疑有人非法直排污水,染黑珠江”的事件。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市政园林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城市排水问题,《广州市城

市排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经过十多次修改,终于近日出台。根据该稿,对于存在任意排放等行为的单位最高或可处以2万元罚款。

  对排水户实行许可证管理

  《办法》对排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等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设施应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区域,禁止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对原有的合流制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办法》还要求,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将排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不得任意排放;排水户应当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城市排水许可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排放;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违反规定排放个人可罚3000元

  《办法》规定,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区,禁止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擅自改动、改建或不按规定变更公共排水设施;不接受排水监测和检查,或者瞒报排水量和污水水质情况的;不服从调度,强行排水,任意排放等行为,都将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单位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3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并且拒不改正的,影响污水运行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市政管理部门可以封堵其排放口。

  市民有意见可来信或发送电邮

  针对以上有关办法,市政园林部门将公开征集市民意见,市民或单位可将相关意见发送到电子邮箱(yangjia@gzszyl.gov.cn)或者以书面的形式寄达广州市环市东路348号市政园林局政策法规处,邮编510060,意见征集截至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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