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办理入户可从宽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10:12 南方日报 |
市民政、公安、司法、计生等部门共发通知 事实收养办理入户可从宽 本报讯(记者/唐梦 通讯员/周道)昨日,佛山市民政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共同签发了《关于妥善解决事实收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对1999年5月25日《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做出了处理意见。《通知》所指的“事实收养关系”,是指在1999年5月25日《办法》实施以前,当事人在公共场所或其他地方捡拾弃婴(童),并长期抚养,共同生活,实质性履行了抚养子女的责任的事实收养关系。但这种事实收养关系未经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关系公证及依法进行登记,未取得收养关系的合法地位。 对这类已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有关部门按“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在手续的条件和程序上适当放宽。对于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前收养的,要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关系公证;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5月25日《收养法》修订及《办法》实施前收养的,要到民政部门补办收养登记手续。在办完上述手续后,再由公安户政部门依法办理入户。 佛山市有关部门从昨日起开始办理事实收养关系公证和补办登记工作,有关工作至今年年底前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