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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维持海关估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10:12 南方日报

  “中国海关估价行政行为第一案”材料3000多页

  法院判决:维持海关估价

  本报讯(记者/谢辉 郑君 通讯员/卢玉超)肇庆市中级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某外贸公司诉肇庆海关进口货物估价行政纠纷案件,法院判定维持被告肇庆海关作出的《海关估价告

知书》。这是笔者昨天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的。

  据悉,这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第一例因海关估价行为而引发的行政纠纷,被称为“中国海关估价行政行为第一案”,案件材料长达3000余页,案情复杂,证据浩繁,属于重大、疑难、新型、复杂案件。本案的处理关系重大,对海关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有极大的导向作用。

  案情

  完税价格是双方争执焦点

  2002年11月27日,肇庆市某外贸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肇庆海关申报进口马来西亚产“TI牌”和“BAY牌”单片模拟式(非数字式)集成电路。其中,B1117N-2.5型(“BAY牌”)集成电路3万个,单价0.11美元/个;LM324N型(“TI牌”)集成电路4.6万个,单价0.05美元/个。

  肇庆海关经审核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认为该外贸公司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设定的价格风险参数、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或国际市场价格,于2002年11月27日向该外贸公司发出《价格质疑通知书》,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11月28日和29日,外贸公司向肇庆海关提交了相关资料和信息。

  2002年12月至2003年4月,肇庆海关通过制作询问笔录、价格磋商、审价谈话等方式,向外贸公司进一步了解进口货物申报价格信息,并向海关总署广州商品价格信息办公室了解同型号集成电路价格行情和信息。

  肇庆海关经审核外贸公司提供的相关说明和资料,认为进口货物的买卖双方(境内实际收货人与境外供货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且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成交价格。外贸公司和肇庆某科技公司提供的相关说明和资料不能证明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根据《审价办法》规定,不接受进口货物申报价格。

  为确定完税价格,肇庆海关于2002年12月5日和2002年12月10日与外贸公司两次进行价格磋商,外贸公司表示不同意对进口货物重新估价。2003年4月28日,肇庆海关再次向外贸公司发出《价格质疑通知书》。5月12日和15日,外贸公司向肇庆海关提交了《关于肇庆市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报价格的补充说明》及11份相关资料。肇庆海关在审核外贸公司提供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后,认为其提供的说明和相关资料不能有效证明进口申报价格的真实、合理,其申报进口货物价格采信度不高,不能作为确定完税价格的基础。同时,外贸公司未能提供使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的相关价格资料,肇庆海关也未能掌握上述价格资料。

  肇庆海关经询价,于2003年5月20日使用合理估价方法进行估价,作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征税决定),对以上两批集成电路征收增值税3254.82元。并依外贸公司申请,发出编号为02115177200820701、02号《海关估价告知书》,其中02115177200820701号的《海关估价告知书》告知该外贸公司,海关不接受进口货物申报价格,对B1117N-2.5型集成电路按1.09港元/个进行估价,征收进口增值税;02115177200820702号的《海关估价告知书》告知外贸公司,对LM324N型集成电路按0.0809美元/个进行估价,征收进口增值税。

  外贸公司不服,向广州海关申请复议,广州海关于2003年11月25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肇庆海关02115177200820702号《海关估价告知书》;撤销肇庆海关(0211)772008207/L02号《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海关估价告知书》。

  法院

  买卖双方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外贸公司与肇庆某科技公司是委托代理进口货物关系,外贸公司代理肇庆某科技公司进口有关电子元件,负责对外签约、报关等工作;外贸公司代理肇庆某科技公司进口集成电路的境内实际收货人是肇庆某科技公司,集成电路的境外销售人是香港翱翔。香港翱翔与肇庆某科技公司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肇庆某科技公司的部分流动资金由香港翱翔提供,双方口头协议销售利润肇庆某科技公司占三成,香港翱翔占七成,肇庆某科技公司由法定代表人和香港翱翔注册人共同经营。

  对于买卖双方特殊关系有无影响到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否低于正常标准)的问题,海关总署广州价格办公室出具意见称:该批进口货物申报价格低于海关掌握的相同型号集成电路实际成交可比价格,低于国际集成电路权威网站报价,低于集成电路生产成本价格。法院采纳了海关总署广州价格办公室出具的价格意见,认定买卖双方特殊关系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法院认为,因进口货物卖方香港翱翔和实际收货人肇庆某科技公司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且这种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进口集成电路的成交价格低于正常标准,外贸公司和肇庆某科技公司称自己提供的价格资料是真实的,对此,因买卖双方特殊关系影响到成交价格(成交价格低于正常标准),价格资料的真实与否不影响海关对进口货物申报价格进行调整。因此,法院认为,肇庆海关所作的《海关估价告知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被告肇庆海关于2003年5月28日作出的《海关估价告知书》,驳回原告外贸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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