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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机关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一年内两次被效能告诫的予以辞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10:37 大华网

  本报讯(记者陈健、赵令蔚)从今天开始,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凡是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一年内两次被诫勉教育的,予以效能告诫并调离岗位;一年内两次被效能告诫的,予以辞退。今天起正式实施的《汕头市机关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将用效能“成绩单”整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等行为。这是我市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优化投资环境,规范机关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

  根据该办法,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即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命令拖延不办的;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不履行公开服务承诺,对承诺的办事时限无正当理由超时办理的;或者在执行公务中,态度蛮横粗暴,故意刁难的,情节较轻的将给予诫勉教育;情节较重的将给予效能告诫;一年内两次被诫勉教育的,将予以效能告诫并调离岗位;一年内两次被效能告诫的,将予以辞退。如果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以权谋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收费、罚款、摊派、检查的,将予以辞退;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据悉,凡被辞退处理的人员,本市范围内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5年内一律不得录用。效能投诉处理结果,作为行政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和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效能评估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的依据。(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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