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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说明书不得宣传疗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11:10 北京日报

  本报讯(实习记者刘欢)市药监局近日制定《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并公开向本市从事化妆品管理的工作人员、生产者、经营者征求意见。昨天,市药监局有关负责人透露,该《规定》将把化妆品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等作为监管重点。

  卫生部对全国9个省市89家美容院的745种化妆品抽查结果显示,有25.2%的美容化妆品因夸大宣传、超过使用期、未标注生产单位等原因未能通过检查。

  该《规定》指出,化妆品的外包装应是完好的,标签应清楚;标签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用日期)、净含量;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化妆品必须标注日期,其标志方法有两种,即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用日期,消费者可据此判断出产品是否在有效期之内。

  网络编辑:康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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