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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法院司法改革:民事简易程序一条怎样的快捷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11:32 法制日报

  民事简易程序一条怎样的快捷路

  节省当事人时间和费用利于司法资源合理配置有助实现国家整体公正

  报道策划 孟绍群 采写本网记者 张亦嵘

  审理历时四个月 最终赔偿七块瓦

  8月12日,记者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采访,副院长夏俭军给记者讲了发生在朝阳法院的两个故事:

  有两家邻居,甲家的孩子爬上乙家的房,踩碎了房上的瓦。乙家便把甲家告上了法庭,索赔32块瓦。通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双方的最后陈述等所有该走的法律程序,历时4个月,法庭作出判决:甲家赔偿乙家7块瓦。

  一名女法官,上午去医院做了人工流产,下午开庭审案。家里人左等右等不见她回来,只好打电话到法院,才知道女法官还在加班。不是女法官要表现自己如何敬业,而是案子太多,压得她不得不这么做。

  两个故事都发生在朝阳区法院,由此可见,审判资源不整合不行了。

  夏俭军说,截止到7月5日,朝阳区法院的立案量已达到31000件,而全院只有177名法官,平均下来每个法官每天审案6至8件,法官沉重的负担可见一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聂晓红对郑州市所辖县区的受案情况分析后认为,基层人民法院大量的案件是邻里纠纷、轻微伤害、宅基地纠纷和小额诉讼等民事纠纷,甚至许多家庭纠纷也在其中。这些纠纷案件全部集中到法院审理,给法院工作造成了较大压力。

  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字显示,2004年我国民事案件的数量已经突破600万件,而上年这一数字还是500万,可见案件的增长率非常快。

  “但是中国的司法资源是相对稳定的一个数字,包括人数和国家财力的投入,恐怕在很短的时间内不会有相应的增长。如何提高诉讼效率,惟一的办法就是从制度上着手改革,简化诉讼程序。”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教授陈桂明说。

  范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一直从事民事诉讼法学和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研究。范愉说,早在六七年前,她通过对世界各国民事司法制度进行对照研究发现,国外很多国家都在简化诉讼程序,研究如何使当事人和民众获得更便捷、更便宜、更全面的法律服务,使司法资源和法律资源得到最佳利用。而我国法院当时正进行庭审方式改革,大力提倡审判程序的正规化。范愉那时就意识到,“改革到一定程度,将出现某种回归”。

  果然,200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开始实施,规定公民在参与民事诉讼时,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一致约定选择相对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更为经济、方便、快捷的简易程序。这样做的直接效果,是使审理期限从过去的6个月,缩短到3个月。

  “现在90%以上的案件都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夏俭军副院长说,“对简单的案件,特别是婚姻家庭类的案件,只要双方当事人一同到场,当时就审就判”。

  存在四大局限性 程序公正受质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在做了大量的调查后发现,我国目前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已经占到了全部案件的70%至80%以上。但是,民事简易程序的实施情况却不容乐观:立法和司法还不够完善,改革有待深入。

  其一,立法上的线条偏粗。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简易程序的5个条文,仅仅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起诉、传唤、审判组织、庭审过程、审理期限等有限的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但就是这几条仅有的规定操作性也不强。

  其二,立法模式上的职权化。在立法上给予法院以启动与推进简易程序的权力,而当事人对此却毫无自主权。法官职权因缺乏来自当事人方面的制约显然有被滥用的倾向,这就难以保证实体公正从而无法体现出高效益。

  其三,简易程序在运作过程中往往并没有达到简易化的目的。

  其四,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采用独任制,这本身并无问题,但如果独任法官的权力不受其他法官的监督,又没有来自普通程序规范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严格限制,那么,大量案件的程序正当性就会处于危境。

  适用简易程序 并非牺牲公正

  不久前,记者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旁听了一个简易程序的庭审。一上午,一审一书的独任审理组开了3个庭。身着法袍的女法官不紧不慢地控制着庭审节奏,旁边的书记员则飞快地用电脑做记录。

  记者注意到,虽然是简易程序审理,但法官还是一丝不苟地向双方当事人做了权利义务介绍。

  在同法官交谈中记者了解到,从审判实践看,简易程序最大的好处就是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记者同一位刚刚结束庭审的当事人聊起来。记者问她,知道不知道她这个案子采用的是什么程序?

  她有些木讷,半晌答道:“老百姓来打官司不管用什么程序,最重要的是公正。”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学者担心,适用简易程序法院是否会过分强调效率而忽略公正?

  “认为简易程序会牺牲公正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章武生对此有不同看法。

  他认为,简易程序对公正的影响大致可分为4种情况:一是简易程序的适用更好地实现了公正。诉讼公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关注的是诉讼的结果,后者关注的是诉讼的过程。在司法实践中,一部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仅实现了实体和程序公正,同时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费用。例如,通过督促程序解决的案件、书面审理的上诉案件和一部分小额案件。

  二是简易程序的适用虽可能牺牲一部分公正,但当事人同时实现了程序利益甚至实体利益。这主要是指情节未必简单,但对简捷、迅速审理有特殊要求的当事人经过合意选择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三是简易程序的适用虽可能牺牲一部分公正,但简易程序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实现公正的机会。这主要指诉讼标的较小的案件。对于这种小金额的案件,假如没有适当的简易程序,当事人很可能被费时、费钱的普通程序吓倒,从一开始就失去利用诉讼制度捍卫自己权利的信心和勇气。

  四是简易程序的合理适用,有助于一个国家的整体公正的实现。国家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而各种纠纷却是层出不穷的。正是有了这种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一个国家的整体公正才能得到更好的维护。

  引入小额诉讼程序 能否确保公正效率

  “简易程序还是能够确保公正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贺小荣说,“因为简易程序不是一审终审,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获得进一步的救济,所以这一制度改革的风险很低。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的适用作一些限制,比如复杂、疑难的、发回重审的、人数众多的以及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案件将被排除在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外。就简易程序本身而言,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等影响法官判断的活动都规定不能省略,这就大大增强了简易程序确保公正裁判的可能性。”

  “应在简易程序之外仿造国外的小额诉讼程序。”陈桂明教授说,我国建立小额诉讼程序是有基础的,因为我国基层法院多数都有派出法庭,派出法庭将来可以改造为小额诉讼法庭,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制订一些规则。

  在西部地区,3万元以下的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相当大的比例,这些地方恰好是司法资源最紧缺的地方。“据我所知,那里的一些基层法院组成合议庭都困难,于是出现了弄虚作假组成合议庭的事情。明明这个法院只有两个人有审判资格,但是要组成合议庭就得写一个假名字出来。”陈桂明说,如果有了小额诉讼程序对提高诉讼效率可能会有好处。

  “我认为不能对小额诉讼程序期待过高,”范愉说,“引入小额诉讼程序要慎重。”

  她的理由是,国外的小额诉讼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非诉化。而在我国,一些小额诉讼涉及到重要的社会利益,过度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可能会以效率牺牲公正,使司法程序发生变质,而且也不能解决当事人不服裁判和执行难的问题。总之,诉讼程序的复杂性、技术性以及成本、时间的付出都是其功能所必需的,过度简化的程序有可能导致低质的结果。(责任编辑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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