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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罚款权从何而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14:53 南方周末

  陈仓

  近来,上海市卢湾区的多家饭店纷纷打出节俭牌,一张餐桌,如果吃剩食物的重量超过250克,消费者将被加收该就餐时段30%的餐费,以减少餐厨垃圾。所谓“浪费罚款”措施的消息一出,居然有人为这种自我授权、强行处罚、侵犯顾客权益、以“暴”治德的恶行叫好!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主体合格、处罚法定、罚错相当、程序合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所谓“主体合格”即执行罚款者必须是代表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关执法的合格执法人员;“处罚法定”即处罚项目

必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事项;“罚错相当”即处罚与过错相当;“程序合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言而喻。饭店算哪门子执法机关?饭店经营管理者和服务员哪里有执法权,饭店“处罚剩饭剩菜权”由哪部法律或哪级权力机关授予?处罚标准从何处来?罚款向何处去?罚单和收据如何出具?毫无疑问,如此做法,纯属自我授权,强行处罚,违法侵犯行为,既是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也为社会公德所不容。

克勤克俭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个人节约与否属于道德评判的范畴,铺张浪费行为的本质是公民不恰当、不合理、不经济地支配、使用、处置个人资产的民事行为,有违公德,不违公法。普通公民的浪费行为仅仅是一种失德、败俗行为,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构成违法犯罪,无罪而罚,以粗暴治德本身就是一种罪过。过去,我们所说的“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是特指官员、公职人员依法管理公共开支和国有资产,职务行为中的浪费行为属于渎职、失职、不当、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是必须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的行为。罪与非罪,殊为不同,不可相提并论。

厉行节约,建立“节约型社会”,要从小处入手,更要从大处着眼,要严厉追究,处罚计划、规划、建设、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特大损失浪费行为。置大是大非于不顾,抓住小是小非不放,盯着老百姓日常生活中鸡零狗碎的小事搞“厉行节约秀”,势必干扰节约国策的主导方向,而本末倒置,拉大旗作虎皮,以恶治俗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恶俗,当“鸣鼓而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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