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给权力定性定量是不够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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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14:53 南方周末 | |||||||||||||||||||||
吴钩 不过,要实现对滥用权力的限制,仅仅给权力定性定量是不够的,就好比,仅仅给马匹划好跑道并不足以使其循规蹈矩,如果一匹马野性难驯,它在给定跑道里也可以撒野。权力也一样,如果官员居心不正,对其手中权力的制约不到位,他就完全可以在其职责之内,利用其合法权力,做出损公肥私的勾当来。比方说,对当地重大项目、资金分配、资产处置的决策权,毫无疑问属于地方首长的权限之内;对官员的人事安排,也是组织部门领导的权责所在,但事实上,地方官员凭借这些合法权力进行权钱交易的事件并不鲜闻。许多披露出来的权力腐败案件,也不单纯是权力越位或不作为所导致,而是由于当事官员对其合法权力的滥用。 当然,对于任何一名官员来说,权力越少,其被滥用的概率也越小。但是,权力腐败的发生不仅与官员职权之多少有关,更与权力的受监督程度息息相关。现实中,一名小小的村干部,其法定权力可谓少之又少,但他却可能利用这丁点职权制造出“重量级”的腐败案子来。何况市长掌握的92项权力,其中包括若干“含金量”可观的实权,其用于腐败的机会绝不会小于村官,只要这92项权力中有一项被滥用,权力腐败即可能发生。 其实,政府官员有92项法定权力也好,有100项法定权力也罢,关键是这些所有定量的权力必须置于法治程序与民意约束之下。如此,官员权力不管定量多少,才不容易被滥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