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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给权力定性定量是不够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14:53 南方周末

   吴钩

  一名市长到底掌握着多少权力呢?据8月8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河北省邯郸市近日通过对政府行政职权的清理,划定该市市长的法定权力为92项,每一位登录“邯郸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的市民,都可以对市长的92项权力看得明明白白。

对于公权力行为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而分内之事,则责无旁贷。明晰划出包括市长在内的政府官员的职权范围,不仅表明官员手中的权力是有限的,也为纠正官员管得太宽的权力越位、不作为的权力缺位以及随心所欲的权力错位问题提供了对症下药之策,因为官员由此可知哪

些事情是他可管、应管的,哪些事情是不必管、不该管的。

不过,要实现对滥用权力的限制,仅仅给权力定性定量是不够的,就好比,仅仅给马匹划好跑道并不足以使其循规蹈矩,如果一匹马野性难驯,它在给定跑道里也可以撒野。权力也一样,如果官员居心不正,对其手中权力的制约不到位,他就完全可以在其职责之内,利用其合法权力,做出损公肥私的勾当来。比方说,对当地重大项目、资金分配、资产处置的决策权,毫无疑问属于地方首长的权限之内;对官员的人事安排,也是组织部门领导的权责所在,但事实上,地方官员凭借这些合法权力进行权钱交易的事件并不鲜闻。许多披露出来的权力腐败案件,也不单纯是权力越位或不作为所导致,而是由于当事官员对其合法权力的滥用。

当然,对于任何一名官员来说,权力越少,其被滥用的概率也越小。但是,权力腐败的发生不仅与官员职权之多少有关,更与权力的受监督程度息息相关。现实中,一名小小的村干部,其法定权力可谓少之又少,但他却可能利用这丁点职权制造出“重量级”的腐败案子来。何况市长掌握的92项权力,其中包括若干“含金量”可观的实权,其用于腐败的机会绝不会小于村官,只要这92项权力中有一项被滥用,权力腐败即可能发生。

其实,政府官员有92项法定权力也好,有100项法定权力也罢,关键是这些所有定量的权力必须置于法治程序与民意约束之下。如此,官员权力不管定量多少,才不容易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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