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要明确公共利益范围(委员建言)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06:24 人民网-人民日报 |
征地补偿费用的确定是与被征地用途相关的,就补偿标准而言,公益性征地与非公益性征地应该有所不同。但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农民无权变更集体土地的使用方式。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只有在被国家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才能改变其用途。而严格意义上的行政征地权,原则上只适用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要合理地确定补偿标准,必须要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建议将以下领域确定为公共利益的范围:国防建设用地;国家和省级基本建设如机场、铁路、高速公路、防洪工程、环保工程、重点国有企业等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用地;城市的公用事业用地(包括自来水、公用管网、污水处理、公立学校、文化场馆等)。要明确规定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征地权,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以公共利益名义征收农民土地,包括集体经济单位。 对于不属于公共利益的用地,政府无权征收,但可以根据本地发展规划需要,对建设单位欲使用的土地拍卖,拍卖所得完全归被征地农民,政府只是在其中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人民日报》 (2005年08月19日 第十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