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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体系(委员建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06:24 人民网-人民日报

  我国农民拥有对土地稳定的使用权,来自土地的收入就成了农民最后的一道生活保障,但目前对农民征地补偿、社会保障及再就业等问题的规定,并不能起到原先由土地来保证的长远生存保障。

  现行的农村征地补偿方式是“买断式”一次性货币安置,由于农民本身在理财能力和投资能力上是弱势,政府又没有指导性措施,极易导致农民“失地又失业”,特别是年老后

的生活无保障。应利用农地征用补偿款和土地出让金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将征地中土地补偿安置费及土地转让后的增值收益作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由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三方负担。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费收益、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土地经营和物业收益预留一定比例,作为缴纳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

  这种做法可以尽量减少对失地农民的利益损害,为失地农民的创业、就业及其及早融入城市社会消除后顾之忧。

  《人民日报》 (2005年08月19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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