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案奖金”话题引发热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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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08:17 法制日报 |
编者按本报8月15日推出《保险公司该不该付警方破案奖金》的新闻话题后,受到广泛关注,众多读者和学者见智见仁,表达了不同的想法和观点。 观点一:保险公司奖金会导致司法不公 署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法院贾长桥的读者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公权机关,是国家财政 全额拨款单位,完全可通过正当途径积极向市财政申请拨付办案经费。作为社会的公共资源,平顶山市公安局本应为全体纳税人服务,但却通过侦破一个案件,为保险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就以“办公经费紧张”为由,向公司索要“破案奖金”,这时公安机关显然就成为某一特定社会主体的办案“工具”,这“工具”的背后恰好在于“争取自己的利益”。观点二:行政规章未废止就该执行 署名河南省新密市法院李晓理的读者根据立法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其行政规章的废止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而保发139号文件作为行政规章,无论是公安部还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截止本案发生前,均无明令废止该文件,亦无用新的规定代替该文件。139号文件至今在全国公安系统和全国保险系统仍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向公安机关按比例支付破案奖金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平顶山警方有权力收取该笔破案奖金。 观点三:警方不发还被盗车属公权侵犯私权 署名北京市自然律师事务所墨帅的读者无论公安部门与保险公司曾经达成怎样的约定,与被保险人等第三方是无关的,警方因未拿到保险公司的破案奖金而拒绝发还被盗车辆,这已侵犯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至少从程序上讲,警方应当先将车辆发还给受害人,而无权擅自扣押,否则就构成行政不作为甚至违法行为。 观点四:“保发(1994)139号”文件应当废止 西北政法学院法三系主任、硕士生导师王周户教授首先,公安机关是行政主体,公共权力的取得和行使,原则上是以法律规定而非行政相对人的约定或者让渡。更何况该文件是以规范形式来强行规定各个保险业务经营者“应当”付给公安机关“破案奖金”,既非法律意义上的自愿“赠与”,也非“捐献”,而是一种设定义务。因此公安机关既没有收取“破案奖金”的法律基础,也不符合公安权力取得与行使的性质上的要求。 其次,依据该文件的制定机构及其时空背景,它只能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受依法行政原则的约束。从其内容上看,属于给保险经营者设定一定的经济上给付义务,而就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精神及其反映在我国的一系列行政法律制度规定来看,一方面,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没有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定义务的权力与能力,另一方面,也未看见上述有关机关具有制定该文件的授权依据或者法律依据。因而,该文件是违反依法行政原则基本要求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太元教授“保发(1994)139号”文件既不是法规,也不是两个行政部门共同下发的规章,充其量是公安部门和一家企业签署的内部协议和合同,即便在当时也没有普遍的约束力。 观点五:破案奖金机制顺应市场经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太元教授公安机关有为公民服务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一方获得了巨大经济效益,为什么不能引进商业资金弥补公安机关财政严重不足的现状?类似保险公司弥补公安经费不足的行为,值得在全国推广。既然是市场经济,就不能用计划经济的思维考虑问题。 本报见习记者 徐伟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