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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洁中国应否承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10:33 大洋网-广州日报

  宝洁中国有限公司:

  自己并非SK-Ⅱ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广告发布商,因而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吕萍的律师王成文

  :法院可能会认定SK-Ⅱ宣传手册存在欺诈,是否对吕萍造成伤害则因为情况复杂而较难判断。他同时认为,产品销售方广州浩霖有限公司以及江西凯美公司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较大。

  备受关注的江西消费者吕萍状告SK-Ⅱ已于近日在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开庭。

  责任认定有争议

  据吕萍的全权委托人唐伟介绍,庭审的重点问题集中在SK-Ⅱ产品宣传手册是否构成欺诈,产品标签是否符合规定,产品质量是否有问题,产品是否对吕萍构成伤害和宝洁中国是否应当成为责任的承担方等问题上。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在庭审中提出,SK-Ⅱ产品的生产方是美国密斯佛陀公司,宝洁中国是受美国宝洁的委托将SK-Ⅱ进口到中国。宝洁中国只是SK-Ⅱ的进口申报方,既不是生产方也不是销售方,因而不应当承担责任。

  但唐伟认为,作为消费者,不可能将美国宝洁、密斯佛陀追加为第四、第五被告,宝洁中国作为利益相关者,应该承担责任。

  吕女士的代理律师王成文对本报记者表示,由于有南昌市工商局裁决的支持,法院认定SK-Ⅱ宣传手册存在欺诈“应该没问题”。至于是否对吕萍构成伤害,则由于情况复杂而较难认定。因为吕萍的皮肤是否受到伤害,伤害是否由SK-Ⅱ造成,比较难以判断。同时,他也认为如果欺诈行为成立,则责任的承担者应该是经销方和广告发布方,即广州浩霖有限公司和江西凯美公司。

  宝洁中国:判决前不予置评

  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对外事务部冯佳路对本报记者表示,宝洁方面向法院提交了关于产品安全、中文标识合法及产品手册内容真实的证据。目前媒体未披露的其他证据以及论点正在整理成总结意见呈交法庭,为了不影响法庭的独立判案,现在不方便对公众透露,在未有判决之前也不对此事作任何评论。

  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对本报记者表示,如果宝洁中国能够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不是SK-Ⅱ产品的生产方和销售方,而只是委托进口方,则宝洁中国的确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点在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是明确规定了的。而对于伤害责任、欺诈等责任,则应该由消费者吕萍方面举证,举证的确存在一定的困难,而虚假宣传在这一民事诉讼中也较难认定,应该由工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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