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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企业拒招女性,罚款1至3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10:41 新华网

  新华社沈阳8月17日专电(记者王莹)在求职者眼中,一些单位在招聘会上打出的“男性优先”“限招本地户口”“身高1.7米以上”等限制性的招聘条件,无异于一道道难以跨越的门槛,而今后,这些门槛在辽宁将被“踩平”。辽宁省政府日前颁布的《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性别、身高等就业歧视,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除国家统一规定的职业资格或行业特点对岗位有特殊要求外,不得以性别、年龄、身高、婚姻状况、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和户籍所在地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

  为保护学校毕业生等群体权益,要求单位招收实习生不得超过在职职工总数的30%,同一批实习生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的数量和期限违反有关规定,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可按照每人每日10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此外,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业绩不好等原因,需要裁减人员时,应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裁减人员的原因、方案等情况,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依法支付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同时,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减人员200人以上,必须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及时评论

  《辽宁促进就业规定》出台了,显示着有关部门开始“依法”解决就业中存在的歧视问题,这当然比无法可依强。然而,靠罚款几万元“踩平”就业歧视,似乎只是搔搔痒。对于一些私企老板来说,1万至3万元,不过小菜一碟,何况大企业、大单位?

  出台规章制度,本是为了解决问题,而有些制度自出台之日起,就不敢让人追问“能否解决问题”。比如,每到新学年开学,有关部门发文件,重申不准教育乱收费,而乱收费到底解决没有、如何解决,却“语焉不祥”;比如,有关部门时不时出台“十不准”或“十七不准”,“不准”的内容大到涉嫌违法违纪,现在重申“不准”,难道以前都是准的吗?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而对于“不准”的变种,却听之任之;比如,有关部门对挪用扶贫款,一再发文件重申“一经查实,决不姑息”,至于扶贫款为何屡屡能被挪用却不在重申之列;比如,一些部门搞“××安全教育”,发文件要求组织答题,除了收获一大堆答题纸作“教育成果”之外,到底效果如何却不好问……

  那些貌似“有用”的规章制度,为何接二连三地出台,甚至成了“新闻”?称之为“规章秀”,似乎并不为过。“规章秀”到底是给谁看的呢?笔者斗胆揣测:一为有关部门自己年底总结之用,发了文件,出台了规定,也好自吹“效果显著”;二为“邀功”之用,发文件、出台规定,这不正是建章立制,有所作为的表现?至于规章有没有用自然不在汇报之列;三为“记者”采访之用,有些部门甚至把“见报”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常在媒体上“露脸儿”,当然意义不同嘛。哈哈。(新华每日电讯编辑:黄 冠)(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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