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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赔60元 受害人要等236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11:08 信息时报

  成都消息

  四川阆中一酒楼爆炸,就餐民警惨遭毁容,法院判“祸主”赔偿198463元,目前还有近17万元未兑现。但令伤者惊诧的是,法院裁定被执行人每月支付60元钱……

  “法院给我开了一张可望而不可及的‘支票’———要花236年才能把近17万元的赔偿

全部兑现。我再次恳请法院把执行力度加大一点,不要让我等上两百多年!”前日下午,阆中市公安局民警敬渊用残缺不全的手指,又一次拨通了执行法院西充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电话。

  1999年7月21日晚,敬渊和同事杜春全及阆中市检察院民刑监督科科长刘星、阆中市建设局职工苟朝武(刘星的妹夫),到“茗香楼”酒楼某雅间吃晚饭。“茗香楼”是刘星的夫人安蓉租赁阆中市农业银行的房子开的酒楼,内有中餐及火锅。当晚就餐时,苟朝武用打火机点烟时,雅间内迅速燃起一团大火。敬渊、杜春全、刘星、苟朝武4人均不同程度烧伤,敬渊伤势尤为严重。

  几经治疗,敬渊虽然保住了性命,但是脸、手、脚都留下了永远的伤疤,还有两个手指被烧毁。经法医鉴定,全身“火烫伤总面积40%”,属四级伤残。全家为此花去医药费12万元。

  阆中市公安消防部门调查后认定,酒楼管理人员未将天然气管道铜嘴拧紧,造成漏气,因此酒楼老板安蓉负直接责任。2000年5月,出院后的敬渊向阆中市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茗香楼”业主安蓉、阆中市天然气公司、阆中市农业银行(酒楼出租方)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69万元。

  2001年9月,南充市中院终审判决,判令“茗香楼”业主安蓉向敬渊支付各项费用198463元,阆中市农业银行赔偿23718元,同意阆中天然气公司自愿承担1.5万元。但是直到现在,敬渊一共从安蓉处得到近3万元赔偿,尚有近17万元“法律白条子”。法院裁定被执行人每月支付敬渊60元,如此算来,要236年才能执行完毕。为此,敬渊多次向四川省高院、南充市中院反映自己的遭遇,但是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今年2月,他向南充市中院提起了国家赔偿的申请。他认为,导致生效判决迟迟不能执行是因为阆中、西充、南部法院的过错及相互推诿造成的,故3个执行的法院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4月6日,南充中院裁定:超出诉讼时效,不予受理。5月10日,敬渊向四川省高院提起复议申请。但直到前天,敬渊还没得到省高院的任何答复。

  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主任廖丹律师认为:236年执结一案,确实罕见,颇失严肃,有损债权人的利益。廖丹律师称:债务人如一辈子还不清债务,债务人的下一代人如不继承债务人的财产,下一代人就可不为上一代人还债。《华西都市报》供稿(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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