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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法院司法改革:再审无限终审难终句号怎么划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11:21 法制日报

  再审无限终审难终句号怎么划

  启动权给当事人 限制次数和时限今日关注

  报道策划 孟绍群 采写《法制与新闻》记者 陈磊

  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的大礼堂里,无数双眼睛盯着电子屏幕上不断刷新的名字。接谈是按序号顺序进行的,每个上访者都密切关注着自己的“名次”。

  来自辽宁省大连市的刘金元几乎与记者一同进门,她排在了第25名。

  刘金元告诉记者,她是第一次到北京上访,她的目的只有一个:让法院再审她儿子的案子。

  她的儿子原在大连市一家汽车维修公司工作,修车时被司机开动汽车碾成一级伤残。她认为法院判得有问题,便从2001年开始上访。

  最初,她去了市人大和市政府的信访办,得到的回答是:“不归我们管,你找法院吧。”去了法院,法院又让找人大。于是她又折回人大,人大说:“你找市委政法委吧。”刘金元又跑去找市委政法委,结果又被劝回了法院。

  2003年6月和7月,刘金元两次去沈阳找省高级法院。高院的同志看了判决书后说,判得确实有问题。一句话说得刘金元挺高兴,但最后的说法却让她又陷入失望,“你回去问法院,为什么不给你立案再审”?

  刘金元回大连后带着儿子跪在市法院门口大哭。法院让肇事司机又给了她1万元赔偿款,但终究没有立案再审。于是,刘金元来到北京上访……

  不断申诉谋求再审 涉法信访大量出现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就是审判监督程序,也称之为再审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说,再审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纠正法院的判决可能存在的错误。

  陈卫东是国内较早研究这个问题的权威学者。早在1998年,他就出版了研究再审制度的专著,这几年,他一直关注着再审制度的改革。

  有媒体报道,在今年3月召开的“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法院工作报告中披露了一项司法统计数字:全国法院2004年依法改判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16967件,占全年生效判决总数的0.34%。

  梁子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2001年他初任此职时,审判监督庭积压的急待审查的案件有三百多件,涉及申诉的信件则“需要用麻袋来装”。于是,梁子安从中级法院抽调了5人进行突击审查。但是刚刚处理完前一批,随之又是更多的信件转来。梁子安意识到,“涉法上诉的问题并不是靠几个战役就能够解决的”。现实中不合理的制度设计、低质量的审判以及公众司法观念的落后都会导致终审难终、申诉不断的局面。

  据记者了解,现行的再审制度给了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推翻对自己不利判决的机会:通过启动再审程序,生效判决就有可能发生改变。如果终审判决对一方当事人不利,他就不断地进行申诉、信访,希望有关机关启动再审程序,推翻原来的判决。如果重新作出的判决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利,他也会申诉、信访。

  陈卫东对记者说:“这就造成一种尴尬,一方面,为了解决申诉和信访问题,我们不断地启动再审程序,纠正我们所谓的有错误的判决;另一方面,我们又在客观上鼓励当事人不断地进行申诉、信访,谋求启动再审程序。这是再审制度的一个悖论,也是我国目前涉法信访案件大量出现的重要原因。”

  五大问题 制约再审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这样一个“奇案”:一个案件,历时6年半,两次审理,两次抗诉,三次再审,但败诉方仍旧表示“不会放弃”,要继续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湖北省武汉市达富公司与该市江夏区金口镇政府签订了合作建设经贸市场的协议,约定资金全部由达富公司投入,镇政府负责承办一切施工手续。之后,一家以前与达富公司有过多次合作的房地产公司,与达富公司口头协商,建市场的资金全部由房地产公司投入,并承担工程盈亏;市场建成后,达富公司收取利润的10%。后工程因故停工、亏损,房地产公司将达富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其“返还借贷本息九百余万元”。法院一审判决达富公司败诉,理由是“合同无效”。达富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基本维持原判。

  1999年5月,湖北省检察院第一次提起抗诉,认为“合同有效”。法院经再审认定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达富公司胜诉。但达富公司拿到判决书的第3天,法院打来电话说要收回判决书,启动“再再审”。2001年3月,经“再再审”,达富公司再次败诉。

  2001年8月,省检察院提起第二次抗诉,抗诉内容与第一次抗诉内容基本相同。2004年6月,省高院经“再再再审”,达富公司又一次败诉。

  类似的“马拉松式”官司,把当事人双方和法院都拖得精疲力竭。

  陈卫东把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归结为启动主体不合理、启动理由过于宽泛、启动次数无限制、启动时限无限制、启动程序没有相应规定5个方面。

  陈卫东对记者说,正是由于再审程序的启动理由过于模糊,再审程序才会被随意提起;正是由于当事人没有权利启动再审程序,才会有影响社会稳定的申诉难、信访难问题的出现;正是由于提起再审没有次数和时效限制,才会有无限申诉和无限再审;也正是由于实践中“马拉松官司”、“翻烧饼案”的经常出现,才暴露出现行再审制度中的痼疾和顽症。

  判决是否有错误 难从实体上判断

  “这些问题的出现,是由于我们在设置再审制度时,忽略了一个基本的认识:从实体上判断某一个判决有错误往往非常困难。”陈卫东对记者说,对于实体事实的认定,不同法官有不同结论。一级法院的某个法官认为这个判决是错误的,通过再审程序按照自己的认识“纠正”了该生效判决。案件到了另一级法院的另一个法官手中之后,他认为前者的“纠正”是错误的,再次对判决进行“纠正”。实体上的事实是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根本无法完全复原,谁都无法了解当时的客观事实是怎样的。

  一位法官告诉记者,接连不断的再审,使法院的判决一直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也使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进而影响了社会关系的稳定性,损害了司法的既判力和公信力。

  陈卫东对记者说,再审制度的设计不能仅从实现实体正义的角度出发,而要坚持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树立只要通过正当程序产生的判决就是公正判决的思想。“实践中追求的实体正义是相对的,所得到的司法公正也是一种相对的公正。因为根据司法的认知,不可能得到百分之百正确的、惟一的实体上的公正判决。因此,一个案件如果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定性错误或者张冠李戴,只是认识上或者量刑幅度上的差异,都不能视为错误判决。”

  启动再审程序 权利应该给谁

  再审制度改革具体该怎么做呢?

  “立法机关有责任在制度设计上做出一些调整。”陈卫东认为,应该严格规范提起再审的主体,把再审程序的启动权交给诉讼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和检察机关,同时取消法院提起再审的权力。这是因为,在诉讼过程中,案件最终结果的承受者是当事人,而与法院没有利害关系。如果当事人对最终结果有异议,会自行开始申诉,寻求启动再审程序。如果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结果没有异议,判决就实现了解决纠纷的功能,这时,法院如果主动启动再审程序,就意味着法院不但推翻了自己的判决,还搅动了本来已经稳定的社会关系。因此,法院提起再审的权力应该取消。“但要注意,案件能否进入再审程序,则是法院说了算”,陈卫东补充道。

  “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不得推诿当事人的申请,必须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透露,2005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对再审制度进行改革,把启动再审的权利切实交给当事人。

  再审事由 合理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曾强调,完善再审程序、实现有限再审的关键是合理界定提起再审的理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提供法定的事由。

  陈卫东对记者说,申请再审的理由包括程序上的重大违法(例如法官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案件管辖错误、审判组织错误等);发现新的证据,证明过去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发现过去的证据是伪造的,导致虚假的判决。除此之外,发现法官有枉法裁判、接受贿赂行为时,不管原判决是不是公正,都一定要进入再审程序。

  另外,还要从程序上规范再审制度。目前,再审程序一般首先由作出错误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纠正,所以,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不管到哪里申诉、信访,再审程序也会由最初审理案件的法院启动。

  陈卫东认为,要改变这种做法。但这不是不相信法官,而是从司法上讲不应当这样,因为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所以,应该把纠正错误判决的权力交给作出生效错误判决的上一级法院来实施。上一级法院与案件双方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又站在更高的位置,能够很超然地对案件作出公正的结论。

  次数时限 应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做报告时讲了这样一个案例:某地两口子闹离婚,离婚官司从他们的孩子只有1岁时就开始打,一直到孩子上大学二年级了,这个官司还没打完,一直审理了18年。他说:“没有次数、时间和条件限制,当事人很容易发动再审程序。”

  陈卫东教授认为,一个生效判决作出以后,不能允许当事人没完没了地申诉、申请再审,必须对再审的时限和次数加以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其理由确属提起再审的法定事由的,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应该进行再审。再审之后,当事人还是不服,可以再给一次机会,允许其申请再审。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两次再审后,就不能再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断绝当事人改变终审判决的希望,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另外,还应该对再审的时限加以限定。一般来说,在判决裁定执行完毕之后,对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则以原裁判生效后两年为限,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一般原则之外都应该有例外,特殊情况下,比如在刑事诉讼中发现了重大的错误,还应该允许提起再审。例如湖北省的佘祥林案,法院判决生效11年后,其妻子出现,证明原审出现了重大的错误,应该允许启动再审程序。

  当然,再审案件的审理也不能无限期进行,可以参照普通案件的审理时限,给法院一定时间的宽延。实践中,一个再审案件审理几年的现象是不正常的。陈卫东说。(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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