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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权可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两毕业生告赢母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11:21 法制日报

  惩戒权可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本网记者 游春亮 本网实习生 李桦

  备受瞩目的全国首宗“学生因考试作弊被注销毕业证而将母校告上法院”的行政诉讼案,近日在广州终审审结:学生胜诉。

  不服处罚告母校

  本应在2003年6月毕业的广东省广州大学学生小钟和小谢,毕业前被检举在参加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时请人代考。广州大学接到举报后,立即从上海调回涉案试卷进行笔迹鉴定。

  笔迹鉴定结果证实,小钟和小谢的确有找人代考的作弊行为。2004年6月,即两人毕业离校1年之后,广州大学发布通告,给予小钟和小谢勒令退学的处分,并在网上注销两人已领到的毕业证。小钟、小谢遂就此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大学终审败诉

  此案一审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广州大学是否是行政诉讼的合适对象、学校处分是否过重、学生离校后是否有权进行学籍管理及英语四级成绩是否应和学位授予挂钩。广州大学认为,广州大学是事业编制的公办学校,不是行政机关,学校的处理不属于任何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此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广州大学也不应成为被告。

  白云区法院一审认为,在我国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也可因法律、法规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学校也享有一定的行政授权,可以对学生做出特殊的行政管理行为,因此广州大学是合适的被告。法院同时认定,虽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可对学生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6种情形,但这些处分针对的主体应是从入学到毕业阶段在校期间有违纪行为且在读的学生,小钟和小谢已经毕业一年,并不适用这项规定。另外,尽管广州大学《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但是,小钟和小谢除参加四级考试作弊之外并无其他作弊记录,因此不符合校规中“勒令退学”的适用条件。法院还认为,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未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大纲,不应影响学生毕业资格的取得。学校因之做出勒令退学和注销毕业证的处罚,影响了学生的求知权和工作权。

  白云法院为此作出一审判决:广州大学撤销对小钟小谢的勒令退学处分决定,同时重新出具本科毕业学历证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也应对他的学位资格进行重新评定。

  广州大学接到判决书后不服,后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今年8月10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白云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具有判例宣示价值

  至此,备受关注的全国首宗注销毕业证行政诉讼案画上了句号。有法律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此案为全国首例,在学生毕业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上,可以成为以后类似纠纷的借鉴。

  同时,此案暴露出我国现行教育立法方面已严重滞后。高校虽然具有办学自主权,但由于法律授权含混不明确,各高校也就自行制定了形形色色的内部规定,但这些规定未必合法,常引起学校与学生的纠纷,不仅学生权益容易受侵害,学校也因此落入尴尬境地。但据了解,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将于9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将学校的惩戒权纳入了行政申诉的范围。也就是说,今后学生受到处分只能进行申诉而不能提起诉讼。而在本案中,审理的突破在于两级法院将学校的惩戒权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为学生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提供了司法救济渠道。本网广州8月18日电(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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