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安琦门VS科比门,让我们丈量一下法治的“距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0日00:00 红网

  安琦门事件日前又有了新进展。事件的女主角阿兰与律师签下了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对安琦提起相关民事索赔。(8月17日《新京报》)

  说起安琦门事件,和前两年搞的沸沸扬扬的美国NBA明星科比强奸案,在许多地方非常相似。不说别的,单独结果吧,科比强奸案件最后也是转入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科比破财免灾,赔了一大笔钱了事。

  但是,安琦与科比相比,实在要幸运的多。在科比案中,当地警方接到女当事人事后性报案后,经过长达三天的调查取证,在检察官授权下,以重度性侵犯罪为由,对科比实施了逮捕。随后,科比就卷入了异常繁琐的“司法程序”当中,不断的出庭或出席各种听证会,接受各种各样的质询。还要接受DNA等司法鉴定。虽然科比案虽然最后不了了之,但是科比差不多要脱了一层皮,为之付出了极为惨重的代价。

  反观,安琦门事件。虽然安琦在宾馆被警方“抓现行”,但是他只在公安机关待了一天,然后就回家了。南京警方如此“神速”处理这件事,让人感觉有点不可思议,可能过于草率了。随着事情的发展,真相的逐渐大白。这种感觉越发地强烈。从当事女主角的事后供述来看。安琦门事件的性质绝不是像人们当初想象中的那样的简单。如果女当事人所言不虚的话,安琦的确无法排除犯罪的嫌疑。即使构不成强奸,也可能涉嫌猥亵妇女罪。总之,安琦不能拍拍屁股从南京就这么走人。

  可是安琦就这么走了。安琦走了,他重返绿茵赛地,对中国足球能起多大作用,我不知道。但是我知道,他这么走了,对中国法治造成了多么大伤害。透过这个事件,再一次让我们体验了什么叫“息事宁人”式的执法。在中国许多执法机关在执法时,并不严格法律办事,认为能把事“摆平”就行了,只要双方当事人能接受,合不合法的没什么关系。这样做,是可以快速化解矛盾,提高办事水平,甚至可以节约司法成本,但是由于法律被虚置带来的消极影响,对法治造成了多么深的伤害。

  这个事如果以美国司法部门的思维来处理,结果肯定不一样。首先,警方一定会将事件搞个水落石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决定是否“放人”。与科比相比,安琦的行为更容易定性,因为警方有现场资料,所以很可能面临和科比一样严重的指控。司法部门这样做,无论在物质、时间上、效率上都要付出昂贵的代价。但是,正是由这样一个个案件构成了一些发达国家良好的法治基矗

  (稿源:红网)

  (作者:刘吉涛)

  (编辑:潇湘行)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