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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泄密的“灵丹妙药”是加大泄密者成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0日00:03 红网

  举报人有许多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权利,这些权利理应包括不被泄露身份。对于泄露检举人姓名、将检举信交给被检举人的行为,相关法规、规章是严格禁止的。尽管规定之多,但还是“严禁”不了举报信送到举报人手里的类似事情。据8月18月《京华时报》报道:今年5月末的一个夜晚,小红门乡三台山村王先生和妻子、女儿正在看电视,电话铃响起。抓起听筒,是一个陌生的男声。“电话那头说,‘哥们儿,你够牛,敢举报!要是房子被拆了,就把你小子‘做’了/”对方挂断恐吓电话后,一家人被吓得半天说不出话来。此后的一星

期内,王先生的妻子和女儿接到多次类似的恐吓电话。原来是他写给区政府的举报信,被乡里的干部泄露给了被举报人。

  举报信泄露给被举报人的事情已是屡见不鲜。包头市市民武贵婷怀疑老师体罚自己的孩子,便向有关部门写了检举信,可她没想到,检举信竟然落在了被检举方的手里,并且对方还将之作为证据之一,把她告上了法庭(6月8日《中国青年报》)。去年11月19日《检察日报》也报道了海口质监局泄露举报人身份,赔礼道歉的报道。而小红门乡乡干部李德华把举报信泄露给被举报人,也没有作任何处理,只是道歉而已。

  泄露举报人为何有禁不止?关健还是对泄密者几乎没有什么处罚措施,象那位乡干部泄露举报人给被举报人,也只是道歉而已,这样显然遏制不了泄密。这就难怪我们常常听到这样的声音:“举报什么?你的举报信就在我办公桌的抽屉里。”

  出现这样的现象当然是制度设计的缺陷,法律的不到位,这也是近年来人们迫切呼吁《举报法》尽快出台的主要原因。记得2000年3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就有159名代表提出5份议案,呼吁制定“举报法”,以规范举报行为,保护举报人的积极性,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激励社会各界同形形色色的腐败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他们认为,与见义勇为相比,对职务犯罪的举报更需要理智和忍耐力,在一定程度上,举报人的危险性、牺牲精神、对公共利益的贡献和所承受的精神压力等,丝毫不比抢险救灾和其他的见义勇为逊色。但是时至今日《举报法》仍然没有出台。

  举报人一旦被泄露给被举报人,导致的后果往往相当严重。举报人可能会因举报行为而招致恐吓,甚至遭受打击报复。这样的事例已是很多,如郭光允,因举报河北省原省委书记程维高而屡遭打击报复,开除了党籍,还劳教两年等不公正待遇;吕净一,河南省舞钢市残联干部,因举报遭到平顶山市原政法委书记李长河的打击报复几近灭门,并上演了令人震惊的政法委书记买凶杀人案。吕净一妻子被害,他自己也受了重伤;海南省万宁市工商局干部陈少青,署名举报“顶头上司”叶东雄的腐败劣迹,揭露了全省8个市县工商局长腐败串案。然而,当腐败分子被绳之以法的时候,陈少青却遭受打击报复。虽然泄密举报人使政府遭受信任危机,同时也破坏了反腐败及其他执法工作的进行,还可能导致人们因害怕不敢再署名举报,影响了反腐败工作,但泄露者却往往是秋毫无损。

  要改变屡屡泄露举报人事件的这种局面,就要营造为举报人保密,使举报人不受到打击报复的良好氛围,同时还要建立举报人保障制度,而更重要的还是尽快出台一部保护举报人的《举报法》,对泄密者进行必要的法律严惩,也就是说加大泄密者的成本。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遏制泄露举报人的现象继续发生。

  (稿源:红网)

  (作者:洪巧俊)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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