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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退“敬”进乃民意对政策的胜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0日00:07 红网

  由于“苟”姓带来的巨大尴尬和不便,河南登丰唐庄乡玉台村“苟”姓村民集体到公安局上访要求将“苟”姓改为“敬”姓,因为“苟”姓脱胎于“敬”姓。登封市公安部门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人格、尊重民意的原则,进行了认真调查,找到了依据,准许唐庄乡“苟”姓人改姓“敬”,近日,要求改姓的群众拿到了新的户口簿。(新华网8月19日)

  由于“苟”与“狗”谐音,当旁人和“苟”姓者打招呼时,称“苟先生”为“狗先

生”的不乏其人;戏谑他们为“卡拉”(电影中葛优养的一条狗)的也大有人在;更有过分者则以狗吠声“汪汪”代之……其实,因此姓名问题带来的一系列麻烦相信很多人都遭遇过,而且有时候这些麻烦就像挥之不去的噩梦给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压力。

  虽然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姓名自由权。但是现实生活中改名换姓一个十分艰难的事情。考虑到改姓后引起的一系列后果,我国户籍管理中对改姓有严格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况允许改姓:一是新生儿出生后改姓父姓或母姓;二是父母离异后孩子需要改姓、孩子找到亲生父母后要求改姓等。因此,如果不符合上述两条规定,改姓的难度是不可想象的。有些人甚至积十数年之功也未能将自己的姓氏改动哪怕是一撇一捺。真可称得上是“政策当关,万夫莫开”。

  众所周知,在民主社会公共政策是基于民众的意愿而制订的,换言之,民意乃政策的根基。因此,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应在最大程度上的反映民意、替民众服务。户籍管理这一政策也是基于对广大民意的考虑而制订的。但是,值得指出的是,很多政策往往强调从整体上、全局上予以把握,具有普适性、无差异性等优点,但这也使得它们在具体性、特殊性等方面存在着一些细微的不足,如户籍管理政策中有限制公民的改姓的条款等。姓名自由是公民的权利,而且当姓名给很多公民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时而试图有所改变时,现行的政策就成为了某些公民实现权利的瓶颈。因此当公民的诉求与政策发生冲突时,为了最大限度体现政策的服务性、合法性、正义性,为了尽可能的了实现人们的合法权益,民意以及民意的合理性应该成为有关方面执行政策时考量的重要依据。

  部分政策是僵的、有缺陷的,它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政策的执行者不应该死抠政策文本,为它的条条框框所束缚。毕竟政策是人而制订并服务的,只要能反映人民的意愿,体现他们的合理诉求,政策并非不可以“让步”和变通。而且,政策的“让步”和变通不是对政策的破坏而恰恰是对政策不足之处的修补和完善,体现了政策中的人性化、人本位和民意至上等原则,也是对公民权利和民意的极大尊重。所以说,相比以前公安部门“严格”按政策办事而虚置民意,这次村民集体改姓成功凸显了有关部门善于从民意的角度对政策进行全新的诠释,打破了墨守成规的传统格局。我们欣喜的看到,“苟”退“敬”进不只是村民改姓行动的凯旋,也正是民意对政策的胜利。

  (稿源:红网)

  (作者:姜凌云)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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