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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奔空丧要讨“悼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0日03:17 现代快报

  快报讯(记者宗一多实习生周文丹)王老太今年2月10日病逝,与其生前一起生活的侄子于2月14日带着亲属到火葬场悼念,怎料老太的养女早在两天前就将老太的遗体火化了。侄子一怒之下联合几位亲属将老太养女赵淑华等人告上了法院,讨要“悼念权”。昨天上午,秦淮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未当庭作出判决。

  王老太的侄子赵元植说,今年2月10日,王老太去世。2月11日,王老太的外孙女李某

和其丈夫孙某找到他(王老太原生活处),就老人后事在社区居委会商谈。双方约定:于正月初六(2月14日)火化,并通知各亲戚届时参加见老太太最后一面。不料,从丹阳市乡下赶来的亲戚及邻居们于2月14日上午到达火葬场在等了好长时间后,竟不见李某、孙某人影。到李、孙二人被迫而来时,竟说老人已在2月12日下午火化了!此举致使二十多人奔了空丧。

  赵元植等四原告认为,被告赵淑华及其女儿女婿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违反了诚信原则,是对他们的凌辱和精神伤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悼念权”。作为老人的养女,赵淑华是有权处理老人遗体,但没有尽到通知协助的义务,没有让亲属见老人最后一面,赵淑华等人的行为构成了侵权。为此请求法院判被告赔偿车旅费等245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作为第一被告的赵淑华认为,她是母亲惟一的女儿,有权对母亲的遗体、骨灰进行处置。另外,按照丧事从简的风尚,母亲的丧事是否要通知那些亲属、邻居,是她本人的权利,因此她认为她的行为没有侵犯到任何人的权利。

  经过法庭辩论后,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律师观点: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钱苏平律师说,所谓“悼念权”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可视为人身权的延伸。他认为“悼念权”应为死者的直系亲属享有。就本案而言,死者的侄子并不享有“悼念权”,死者养女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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