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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立法公开 促进立法民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0日04:39 人民网-人民日报

  立法民主是以立法公开为前提的,立法公开是立法民主的应有之义。现代社会里,公民应该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有权了解立法机关的所作所为;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立法机关,也有义务为公众提供有关立法活动的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根据《若干意见》的要求和立法实践,应当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推进立法公开:

  第一,立法规划、立法计划要公开。社会需要哪些法律,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起草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必须开门纳言,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可以直接向人民群众征求立法项目建议,也可以通过代表提出的议案,选择出社会需要最迫切、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最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优先安排起草和审议。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要向全社会公开。

  第二,法律草案的起草要公开。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在由相关部门承担的同时,应当更多地发挥科研院所、有关组织和专家学者的作用,专业性强或者涉及的利益关系比较复杂的法律,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科研院所在立法机关的组织和指导下起草建议稿,避免有的部门通过起草法律草案不适当地扩权诿责,防止“国家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律化”。法律草案起草阶段就应当允许公民、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团体以适当方式发表意见,以便及早地更广泛地汇集民意。

  第三,法律草案的审议要公开。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的会议,可由委员会决定向新闻单位开放;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审议法律草案,可以适当地选择一些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法律,安排电视或者网络进行直播。

  第四,征求意见的情况要公开。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特别是需要设定普遍性的公民义务的重要法律案,要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通过电话、信件、传真、网络等多种方式,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人民群众提出了哪些意见,也要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对于人民群众和代表的意见,不但要广泛地“听”,更要认真地“取”。

  第五,立法文件和资料要公开。除需要保密的以外,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委员发言的记录、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相关的立法资料等,可以摘要在新闻媒体上发表;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的简报等资料,应当允许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士查阅。要通过立法信息的公开,保障和促进立法民主。

  第六,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是立法公开的重要内容。确定列入立法规划的立法项目,应当主要以代表提出的议案为基础和依据;法律草案起草过程中,要征求提出议案的代表和相关领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和进行调查研究,应当适当吸收代表参加;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可以根据情况将草案发给有关代表征求意见,常委会审议时邀请相关领域的代表列席会议;常委会审议法律的情况要向代表通报。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是立法公开的重要内容。

  《人民日报》 (2005年08月20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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