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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手机”应收退货折旧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0日05:48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张易实习生闵从高)“手机质量出现问题,退货要收折旧费,可钱是收去了发票却没有,有这样收折旧费的吗?”前日,市民张先生打来电话,向记者讲述了自己对新街口一家手机城的不满。

  据张先生介绍,今年7月中旬,他在新街口的世纪新浪手机城买了一款价值1700元的手机。过了七八天,张先生发现刚买的手机出了问题:一是会死机,二是传声器出了故障——

—自己说话的声音对方听不到,并且手机也不能接听来电。随后,张先生找到了手机城要求退货。但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相关的规定,如果张先生要退货的话就要交纳相应比例的折旧费。一番协商之后,张先生向手机城交了100元的折旧费,终于退掉了手机。但是,当张先生向其索要发票时,工作人员却表示没有发票。最后在张先生的强烈要求之下,工作人员才开了一张收据。

  “手机城向顾客收取折旧费是否合理?”事后,张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对商家的这种做法感到疑惑。

  江苏金三联律师事务所的朱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江苏省有关规定:如果该手机属于国家规定实行“三包”的商品,而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在“三包”期限内商场应当为消费者更换同规格、同型号的商品;无同规格、同型号的商品,消费者又不愿意更换其他规格、型号的商品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规格、同型号的商品,消费者不愿意更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经使用过的商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折旧费。很明显如果是可以更换的情形下,因为消费者原因坚持退货,商场可以收取国家规定的折旧费。

  《江南时报》 (2005年08月20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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