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燃油借机受贿7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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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0日09:10 南方都市报 |
购销燃油借机受贿700万 借助中介收受巨额好处费,原黄埔广电石油储运公司副总经理受审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 实习生刘美婷)给好处费居然也需要“中介”?昨日上午,原黄埔发电厂燃料科科长、广州市黄埔广电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黄电实业总公司天华公 司经理梁鼎儒和其生意伙伴吴以明涉嫌分别在公司购销燃料油的过程中受贿700余万元和200万元,双双在广州中院出庭受审。借助中介受贿700万元 广州市检察院指控称,2001年初至2004年5月,梁鼎儒在为单位向佛山中油高富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富公司)购销燃料油的过程中,一直在收受高富公司的好处费。 在直接收取过多次现金后,梁鼎儒和高富公司负责人潘民曦(另案处理)开始担心贿赂罪行败露,于是找了一间私营的南京天盛怡贸易公司,高富公司以咨询费名义将好处费由该公司转交给梁鼎儒。为此双方还签订了正规的协议书,确定以每吨燃料油3吨的税金和劳务费给南京天盛怡贸易公司的老板吴以明。 就这样,潘民曦先后将好处费约904.64万元汇至天盛怡公司,吴以明按事先约定的比例从中先后提取了700万元交给梁鼎儒,自己则得到大约200万元的“中介费”,并开具了正规发票。 助人受贿中介也受审 在昨天的庭审中,梁吴二人均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吴以明则对以受贿罪指控自己大呼冤枉,称自己仅仅是个中间人,所得款项并不能为行贿人潘民曦谋取任何利益。 吴以明的辩护律师也指出,根据侦查机关的笔录,梁鼎儒与高富公司早在2000年就已经建立起受贿、行贿关系,并且梁鼎儒已经分期收取了30万-40万元的贿赂款。吴以明的作用仅仅是作为中间方开具发票而使贿赂款提取表面合法化,因此不应定性为“受贿罪”,而是“介绍贿赂罪”。 除此之外,检察机关还指控梁鼎儒曾在1998年收受另一家公司的好处费10万元;2002年底至2004年初,梁鼎儒还先后三次授意公司财务人员虚构工程款发票,套取公司现金29万余元私分给职工,自己分得4万元。梁鼎儒对此辩解称只是为了给职工“增加收入”,并不知道此举属犯法。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图: 嫌疑人被关在拘留室里。 本报记者 卢汉欣 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