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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结清工资款再结承包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0日09:49 新文化报

  执法程序复杂,没有一家欠资单位支付农民工赔偿金,对此,我省出台新规——

  本报讯 (记者 王瑾 通讯员孙鹤)“无故拖欠或克扣职工(农民工)工资,不仅要全额支付所欠工资,还要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赔偿金。”这是近期出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明确规定的。但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全省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门会议上获悉:至今,我省还没有一家拖欠工资的单位付给农民工这笔赔偿金。

  据了解,行政执法程序复杂是导致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规定难落实的主要原因。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副队长于金财说,受气候影响,我省建筑施工期只有短短的6个月。当农民工发现工资被拖欠时,工程多数已近尾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农民工投诉举报后,经过调查取证,只能先限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不执行,才能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按规定,行政处理决定有60天的行政复议期,如果到期了,用人单位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执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能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结果,仅仅这一个行政处理程序,至少3个月才能完成。在这3个月期间,欠薪者早已人去楼空,别说赔偿金难支付,拖欠的工资能够全额追回已属不易。

  另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7月份统计显示,全省累计发生拖欠职工工资2670.7万元,涉及1.4585万人,究其原因是工程款不到位。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省新近又明确规定,承建单位项目部不得将工资发放给班组负责人或承包人,必须直接发给职工(农民工),否则将追究承建单位的责任;工程结束后,要公示职工(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确认没有欠薪情况后,承建单位项目部才能与承包人结算余款。(新闻编辑:)(来源: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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