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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有多少官员因“重大损失”辞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0日16:04 人民网

  为切实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海南省委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投资环境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这是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17年以来,第一次以省委名义出台的关于投资环境建设的重要文件。《决定》规定: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行政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

  其实,像海南这样以党委名义出台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之类的文件,在全国各地已是普

通现象, 并不为奇。

  而值得玩味的是,《决定》中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必须“辞职”这一条款。只要稍加留意,便不难发现,时下“重大损失”与“辞职”是一个高频字眼,在政府出台的一摞摞规定性文件中,总是屡屡映入眼帘。可让人质疑的是,在真正的“重大损失”下,又有几名官员“引咎辞职”?

  按说,“重大损失”是问责的“底线”,凡触犯了这一“底线”,都应立马走人,及至追究法律责任,这是权力良性运行的基本准则。

  可事实上,“重大损失”是一个不可数之词,说白了就是一个模糊概念,弹性空间极大,死亡一人是“重大损失”,几十人甚至上百人也是“重大损失”;浪费几万是“重大损失”,几千万上亿也是“重大损失”。正因为“重大损失”本身具有的变性,缺失定量标准,便决定了其只能是吓人的“纸老虎”,处罚起来可硬可软,灵活变通,到头来谁也不担责,谁也无须“辞职”。

  “重大损失”,看似措词严厉,实则轻描淡定、隔靴搔痒,毫无威慑力。而政府文件之所以热衷于此类文字,一是说明政府本身在部署安排某项工作时,就是敷衍塞责、虚以应付,没有真正拿出一套行之有效、切实可行的措施;二是怕引火烧身,为自身失职推责。“重大损失”下的标准变量,既使真正的问责,也难以问及领导自身;三是官场潜规则使然。对上可向领导交差,对下可搪塞公众的议论。如此种种,既损害了政府形象,又滋生了官员的官僚作风,并演变成了官员问责的挡箭牌。

  对官员实行责任追究制,既体现了责权对等原则,也是着力打造服务型、责任型政府的现实需要,必须动真碰硬。因而,实施责任追究,就应界定“重大损失”标准,而不是毫含其词,不痛不痒,要从制度上真正使那些造成“重大损失”者该打板子自脱裤。

  作者:网友:陆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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