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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不愿生育夫要安慰金 全国首例“婚内生育协议官司”终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1日02:14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本报讯 (记者陈小平通讯员程远景朱怀蕙)8月15日,全国首例“婚内生育协议官司”在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

  2000年8月妻子谢颖(化名)怀孕后与丈夫王方(化名)协商并立下字据后做了人流手术。字据内容为:“堕胎约定:夫同意堕胎,妻愿堕胎后两年内怀胎生子或支付侵夫生育权安慰金柒万捌仟伍佰圆整,签字,王方、谢颖,2000年8月15日。”之后谢颖也未再怀孕。

  2002年12月19日,王方向方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其妻谢颖怀胎生子,并赔偿侵害生育权精神损失费78500元。

  由于当时王方在法庭给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请求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费用,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怀胎生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方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侵害男方生育权利的主要情形为:女方在怀孕后未经男方同意,擅自实施堕胎行为等。而本案中,谢颖堕胎一事,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故谢颖并未侵犯王方生育权。最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②7责任编辑:任远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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