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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身份置换为何如此艰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1日05:55 人民网-江南时报

  江苏省铜山县阀门厂1997年经当时的县委同意,并由县乡镇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发文正式改制为股份制企业,企业经过四个多月的运行后,铜山县公证处出示公证书,证明企业法人与吴邵乡政府签订的产权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然而到了2003年,张集镇(原吴邵乡)以铜山县阀门厂是集体企业名义将该企业收回镇政府所有。张集镇政府在两级法院判决铜山县阀门厂性质不明的情况下,将该企业对外承租。镇政府的这一做法,遭到铜山县阀门厂法定代表人魏家华及股东们的质疑。日前,记者专程赶往铜山县对该事进行了深入采访。

  企业早就完成身份置换

  记者从铜山县有关部门了解到,铜山县阀门厂创立于1958年,其生产的“白龙”牌阀门,为江苏省“优质产品”和“名牌产品”。1996年铜山县阀门厂以及另一家企业,分别以其全部资产投资组建了江苏白龙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铜山县阀门厂为主),注册资本金2292元。

  铜山县阀门厂法人代表魏家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们企业原来是吴邵乡政府所属的集体企业,1997年11月该企业成为铜山县第一家身份置换企业。当时的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县委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置换身份工作给予了肯定。

  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魏家华向记者出示了铜山县乡镇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下发的〖1997〗167号文件,该文件对阀门厂身份置换工作作出如下批复:同意将阀门厂由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后的企业为股份合作性质;该企业资产1109.76万元,无形资产40万元,合计1149.76万元,同意吴邵乡政府将净资产一次性出资给阀门厂,由企业吸纳内部职工入股,组建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同意企业股权设置:每股1000元。原则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鼓励企业管理人员多参股。

  铜山县阀门厂经过半年的运行后,铜山县乡镇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又于1998年5月10日对该企业的身份置换工作作了验收批复,认为阀门厂在此次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试点中,操作程序较规范,有关文本基本完备,企业目前运行良好,经验收基本合格。

  随后,江苏省铜山县公证处于1998年3月11日出示了公证书,证明铜山县吴邵乡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周继宪与江苏白龙机械集团(即铜山阀门厂)的法定代表人魏家华于1997年11月14日签订《出售江苏白龙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产权议书》,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

  铜山阀门厂法人魏家华对记者说,白龙集团(铜山阀门厂)身份置换后,确实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未登记的原因是想省一笔费用,想不到变成了张集镇某些领导人整垮企业的小辫子。张集镇党委、政府以此认定该企业为集体企业,在铜山县和徐州市两级法院对判决该企业性质不明的情况下,镇政府却擅自将铜山阀门厂对外承租,并以此实施假破产,侵犯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法院判阀门厂性质不明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03年4月8日,铜山县法院根据张集镇阀门厂(实际上是张集镇政府)提供的虚假报告宣布铜山县阀门厂进入破产程序,而阀门厂法人魏家华等人此时还蒙在鼓里。

  2003年10月21日,徐州市中院以张集镇提供的验资报告不真实为由,中止了铜山县阀门厂的破产程序,并限其7天内依法纠正,但张集镇未加理睬。铜山县法院在受理铜山阀门厂破产申请中认为,铜山阀门厂经过几次改制演变,尤其是在1997年进行股份合作制过程中,由于其改制的出售产权协议未予解除,股份合作制改制尚在进行中,因此,其企业性质不明。而企业性质不同决定了破产受理条件的不同,该厂以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申请破产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撤消宣告铜山阀门厂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民事裁定;驳回铜山阀门厂的破产申请。

  铜山阀门厂不服铜山县法院裁定,向徐州市中院提起上诉称:首先,原吴邵乡人民政府同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出售产权协议,因上述人违约而失效;其次,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理由为该厂的营业执照至今仍为集体性质,上述人的改制行为是虚假行为,上述人在签订出售产权协议之后虽然在形式上成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但实际上并未进行实际运作,企业的实际运作仍是按集体性质的方式进行;再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的现行条件已经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且经过职工大会通过。据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裁定显属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撤消。

  徐州市中院认为,铜山县阀门厂的企业性质不明确,铜山阀门厂经历几次改制演变,在1997年的股份合作制仍在进行中,企业的性质不能明确;上诉人提交的同意铜山阀门厂破产的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签名表,因申诉人魏家华提出异议,并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有365名股东签名不同意阀门厂破产的股东签名表,因此,铜山阀门厂的破产申请是否为该厂职工的真实意思表示,事实不清。综上,上诉人铜山阀门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镇政府否认企业股改

  2000年,铜山县实行乡镇合并,吴邵乡并入张集镇,吴邵乡原有领导班子成员大多分离,新的镇领导上台后,铜山阀门厂的命运随之改变。

  张集镇政府认为,铜山县阀门厂是1958年以家具修理为主的乡办集体小厂,后经多年的发展,到1996年成为有一定规模的低压阀门企业。1996年成立江苏省白龙机械集团。当时的企业性质为集体企业。1997年改制时,企业进行股份改造,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但后来企业在运行中仍按集体企业模式运行,加之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体制不清和市场行情变化等原因,造成企业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于2003年10月被铜山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4日立案进行破产程序。

  张集镇党委朱副书记解释说,白龙集团(铜山阀门厂)虽然名义上是股份制企业,也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审批,现在阀门厂、轮厂作为集体企业仍然使用集体性质的营业执照。按照吴邵乡政府和白龙集团(铜山阀门厂)签订的协议,白龙集团(铜山阀门厂)要出资1149.76万元买断阀门厂集体资产,但白龙集团没有履行合同的规定。按协议,白龙集团欠交甚至不交各年应归还的产权买金,政府有权收回企业。朱副书记认为,对于将阀门厂认定为集体性质,是经过镇党委、政府研究的,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阀门厂都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而不是股份合作制企业。记者在朱副书记出示的双方协议中看到,当镇政府和魏家华双方发生经济纠纷时,应该由法院作出裁决。这就意味着,当双方出现争执时,不该由一方说了算。当记者问,镇政府与魏家华发生经济纠纷时,有无向法院提请裁决时,朱副书记坦然地回答:“没有。”

  镇政府将企业对外承租

  据记者调查,2003年4月2日,张集镇政府将铜山阀门厂土地出租给一个叫魏家伟的人使用。2003年10月24日,段圣臣镇长同魏家伟签署了年交12万元租金的协议,将阀门厂的土地承租给魏家伟使用。

  张集镇党委朱副书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事的解释是:张集镇政府确实把土地转租给魏家伟使用,但并不是无偿使用。当记者问及,镇政府是否有权将性质不明的企业对外承租?朱副书记称,镇政府有权对外承租。如果今后法院判决企业的性质是股份制,他们会按照法院的判决将出租权收回,交给魏家华。

  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议律师认为,作为张集镇镇政府,明知铜山阀门厂的身份置换由县政府下了文件,将该企业身份置换为股份制,并通过公证的形式将该企业出售给了魏家华。由于法院判决企业性质不明,这就意味着该企业既不属于镇政府,也不属于魏家华。镇政府无权将阀门厂对外承租。如果法院一旦判决阀门厂为股份制企业,企业就不再隶属于镇政府,镇政府也就不能再作为投资者或企业的主管部门来行使职权。至于企业没有及时变更营业执照,应参照1997年7月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已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但未登记为股份合作类型的,应按要求变更登记”。张集镇政府只能要求企业变更营业执照,而不能否认股份制企业性质。

  《江南时报》 (2005年08月21日 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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