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卖官案引发襄樊“官场地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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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1日09:47 大洋网-广州日报 |
综合新华社消息 湖北省襄樊市原市委书记孙楚寅近日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现年61岁的孙楚寅在担任中共湖北省襄樊市委副书记、书记时,于1991年5月至2002年10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2.8万余元;另外,孙楚寅对其折合人民币211.7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庭鉴于孙楚寅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作出上述判决,涉案的受贿赃款102.8万余元和来源不明财产211.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孙楚寅“语录” “谁砸我的锅,我端谁的碗” 1991年,孙楚寅刚提拔为襄樊市委副书记。在襄樊举办的“诸葛亮研究会、诸葛亮文化节暨经贸洽谈会”动员会上,孙楚寅会上大发脾气:“‘两会一节’理解要执行,不理解也要执行。与市保持一致就是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谁砸我的锅,我端谁的碗。” 卖官窝案牵涉当地“一把手”11人 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孙楚寅被判刑的罪名。那么,孙楚寅到底是怎么“敛财”的呢?昨日,《检察日报》对此进行了简单披露。 1995年上半年,刘某找到时任襄樊市委副书记的孙楚寅,请孙为其所在公司收购棉花提供便利,孙楚寅当即为刘写了“条子”。为感谢孙楚寅对自己公司和亲属工作安排给予的“帮助”,刘先后送给孙楚寅8万元人民币。 此后,孙楚寅便利用为该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解决资金困难、调整职务、安排工作中的职务之便,大肆受贿。 在2001年底襄樊市机构改革中,罗某为了继续留任单位“一把手”,送给孙楚寅1万元人民币,后如愿以偿;2000年“五一”期间,曾某为了得到升迁,先后送给孙楚寅5.7万元人民币。法院查明,像罗某、曾某这样找孙楚寅“买官”或请求其安排个“满意职位”的有20余人。他们少则三五千元,多则四五万元地给孙楚寅“进贡”,孙楚寅仅此就敛财折合人民币40余万元。 据悉,此案牵涉厅级干部7人、县处级干部15人,其中“一把手”达11人,被称为“襄樊官场地震”。(来源:广州日报) |